租屋不搶快 詳審租賃契約 維護自身權益

租屋族看到喜歡的房子後,通常想盡快和房東簽約,以免被別人租走,但多數房東用的是市面上販售的房屋租賃契約,這種契約版本多偏向房東權益,較不利房客,一旦租賃期間發生狀況,房客權益可能受損。專家建議,簽約時除了仔細閱讀條款,也可和房東討論特殊狀況的處理方式並增列於合約書內,避免雙方意見紛歧。

留意制式契約偏向房東權益 特殊情況宜明文增列

租約期內,房客可能遇到各種狀況,如油漆剝落、修繕管線、提前終止租約等,如果沒有事前協議好,日後可能產生糾紛。

承租人可要求將租賃範圍、物件列在合約書內,交屋時再一一點交。

家具配備拍照點交

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提醒,簽約時可以要求房東提供權狀影本確認是否為屋主,如果是二房東,必須請其拿出租賃契約,檢查原房東是否同意轉租。

其次,房客要確認屋內家具、配備是否完好,吳光華表示,最好能在合約裡寫下名細一一點交,或是拍照存證。

常見的租屋爭議還有擔保金返還問題,通常簽約時,房東會要求1~2個月的押金,租約終止時再全額歸還或代付水電費,房客應確認押金如何返還,以及若提前終止租約,押金是否轉為違約金。

由於臨時中止租約對雙方都造成困擾,吳光華指出,多數房東會要求房客終止租約須提前告知並支付違約金,但若房東提出出租人可隨時終止租約,因對房客較無保障,房客可拉高條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雖然《民法》有條文規範租賃相關事宜,如出租人須負擔租賃物之修繕,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指出,多數情形仍以合約內容為主,因為是2個有行為能力者協議後共同簽訂,因此承租人應仔細閱讀合約條文、核對租賃範圍,確認和房東有共識才簽約。

租屋法律小知識

◎《土地法》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

˙解釋:如果房東要求房客支付3個月押金,房客可要求將押金降低為2個月。

◎《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解釋:如果租約沒有特別說明,房間裡的熱水器壞掉、馬桶不通都可以要求房東修理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
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解釋:如果熱水器壞了房東遲遲不來修,房客可以自行修理後要求房東支出修繕費用。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潘姿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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