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算不算凶宅? 賣方判全賠

楊姓女子花260萬元買中古屋,事後發現曾有5人意外死在屋內,不甘沒被告知買到「凶宅」,提起損害賠償告訴,黃姓屋主提出內政部函文,主張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才算凶宅,但法官認為重點不在凶宅如何定義,只要死亡案讓住戶嫌惡、會影響交易價格就要告知,判屋主全數賠償。

 楊姓女子也提出詐欺刑事告訴,檢方認為屋主並非故意不告知,處分不起訴,楊女提起再議。

何謂凶宅
何謂凶宅

桃園地院調查,黃姓屋主97年初在法院買到法拍屋,事後才得知,90年3月前任屋主等4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在屋內,93年另一名屋主也被發現在屋內死亡多時,因此上租屋網求售。

楊姓女子認為260萬售價便宜,去年爽快成交,付款時只問了「房子是不是不乾淨?」屋主回答「妳看呢?」直到今年2月委託妹妹繳管理費時,管理員才透露房子是凶宅,楊到「台灣凶宅網」查知,氣憤告上法院。

黃姓屋主主張,內政部97年7月函文解釋,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才算凶宅,這些非自然死亡事故也不是在她持有產權期間發生,因此房屋不算「凶宅」,楊女也從未當面詢問,當然不必主動告知。

桃園地院認為,凶宅並沒有法律或實務上的明確定義,內政部的函釋見解對法院裁判沒有拘束力,這個案子爭執的關鍵,在於「意外致死事故」是否影響交易價格,而不是房子能否認定成凶宅。

法官指出,雖然屋內的死亡案發生超過10年,但依一般民情,住戶仍會嫌惡,更影響買方購買意願和房地產價格,應該主動告知,否則就是交易上的重大瑕疵。

法官也查出,黃姓屋主曾交代管理員「不要告訴別人」,法拍得標後,黃很後悔沒有打聽就去標房屋,證明黃的確知道死亡案對後續交易有負面影響,因此認定房屋交易重要資訊被黃隱瞞,判楊勝訴。【聯合報╱記者賈寶楠/桃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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