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去年委託房仲業者在新北市新莊買了一間公寓,事後發現買到凶宅,怒告簡姓前屋主與房仲業者,求償下跌的房價。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前屋主雖然辯稱不知情,仍負有瑕疵擔保義務,而房仲業者未確實查證也有責任,因此判簡女與房仲業者須賠吳男一百廿七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去年四月透過知名房仲業者仲介,以四百卅萬元向簡女購買新莊中港路一公寓八樓;事後吳男因故想轉售,再委託同家公司尋找買家。
去年十二月,吳男原已與另名買家談好價格,對方卻輾轉從鄰居口中得知,九十五年曾有一對姊弟在此燒炭自殺,拒絕購買,氣得吳男控告前屋主與房仲業者,請求房屋減損的價金。
簡姓前屋主喊冤表示,該房自燒炭事件後,歷經多次轉手,才由她在九十七年買下自住,從來沒想過房子裡曾有人燒炭自殺,認為要她負責並不公平;房仲業者則認為,他們已盡查證義務。
板橋地院指出,民法瑕疵擔保義務,不以賣家的故意過失為要件,即使簡女不知情,仍須負責;另房仲業者部分,法官則認為,另家房仲業者已註明該房屋是凶宅,該房仲業者卻未查明,確實有疏失,最後判處簡女、房仲業者須賠償吳男一百廿七萬元。
板院資深法官指出,本案前屋主簡女主張不知情,也可以同樣理由再向前手求償,以此類推,但需注意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是在發現瑕疵六個月內與買屋後五年內。
他說,同樣買到凶宅,有法官判定前屋主得賠,也有法官判免賠,必須看法官對法律上的見解,與告訴人提出的證據充分與否,他建議消費者在購屋前,還是多打聽,才能避免吃虧。(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不知賣出凶宅 前屋主判免賠
吳姓女子前年在台北市新生北路買房後,才知道買到「凶宅」,提告要求前屋主退錢並賠償損害。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發現前屋主也不知道賣出凶宅,駁回吳女要求。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新北市吳姓女子於民國98年6月間,以新台幣350萬元買下台北市新生北路某房屋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曾有人在房屋內自殺,自己買到「凶宅」。
吳女主張,當初簽訂買賣契約時,房屋現況說明書上顯示未曾發生過凶殺或自殺等情事,認為廖女刻意隱匿,提告要求廖女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害等。
廖女反駁指出,她在民國94年12間購買房屋後,自己在裡面住了兩年、出租兩年,從不知道有人曾經在裡面自殺,並非刻意隱瞞屋況。
法院調查期間,發現該房屋在87年間曾有人自殺,並非發生在廖女持有期間。一審認為,該房屋屬於「凶宅」,經濟價值減損,無論廖女有無過失,均應對吳女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判廖女返還350萬元。廖女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認為自殺不是在廖女持有產權期間發生的事,吳女也未能證明房屋因為是凶宅而減少價值,因此判決廖女無需返還價金並不用賠償損害。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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