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對門皆凶宅 買屋要退判敗訴 買屋睜大眼

女子林秀姿去年透過住商不動產,以三百六十五萬元買下一戶大廈七樓房屋,簽約後身體竟無故疼痛,詢問才知該屋隔壁、對門都是凶宅,認為兩者有關連,憤而提告要求解約並返還定金,但台北地院認為買賣標的非凶宅,林女無權要求解約,昨判她敗訴。

賣方楊金英仍住該屋,她昨無奈說:「賣屋前特別告知仲介,隔壁與對門都發生過自殺事件,就是要避免糾紛,不料簽約後對方竟反悔不買,官司拖到現在,很鬱卒。」林秀姿聯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

對門有人自殺
楊金英指賣屋前已告訴房仲隔壁、對門屋內曾有人自殺。

「住20年都沒事」

去年七月間,林秀姿透過住商不動產付定金七十三萬元向楊金英購買北市新生北路一棟華廈七樓房屋,約定成交價三百六十五萬元。林女指控,簽約後她身體無故疼痛,打聽才知所買房屋被兩戶凶宅包圍,因此要求解約、退費。

楊金英昨指出:「對門十幾年前發生租屋房客燒炭自殺,後來屋主賣屋也發生糾紛,目前仍在打官司,隔壁則是五年前發生租屋房客燒炭自殺,房屋目前出租中,事發當下我當然會怕,但住二十幾年都相安無事,也沒鬧鬼才放心。」還說:「事後林秀姿託朋友來說包十萬元不買了,但被我拒絕,現在房價漲了,我還考慮追加漲價差額呢!」

定凶宅有限年限

法官認定,林秀姿所買房屋的隔壁、對門雖為凶宅,但這兩間房屋並非買賣標的,賣方沒有義務告知屋況,林女也未舉證賣方詐欺,因此判她敗訴。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楊金英出售房屋被兩戶凶宅包圍,法律上雖沒告知義務,但既然透過仲介交易,楊女與仲介在道義上就應告知買方以避免糾紛,並建議政府對凶宅定出更明確標準。

此外,房仲業者余光華也呼籲:「政府最好定出凶宅的有效年限,否則未來凶宅一定會越來越多。」 蘋果日報【張欽╱台北報導】

何謂凶宅?
何謂凶宅?

如何認定房子是不是「凶宅」呢?

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並沒有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也不是法律的名詞,目前民間對「凶宅」的認定,是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外,如果從屋內跳樓自殺,人雖然沒有死在屋內,但這種從屋內求死的行為,也讓房子成為「凶宅」。而一般的壽終正寢或病故在家等因素,則不能算是「凶宅」。

賣方要提供標的現況說明書

通常民眾在購屋時,賣方都要提出一份「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明確說明賣方所售的房子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如果賣方故意有所隱瞞,一旦查出來,買方可以解約要求賣方還款。

在司法實務上,解釋所謂「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放在死亡原因之限定,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應即屬於「凶宅」。

影響住戶心理應即屬於凶宅

台北地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高姓女子在去年七月花七百四十萬元買下台北市吉林路一棟公寓的三樓,和賴姓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中,約定保證房屋「沒輻射屋、海砂屋及非自然死亡事件,否則本約作廢」。

不料,高女付清購屋款後,查到曾有一名男子陳屍屋內多日,屍體已乾腐,且發出惡臭;高女嚇得不敢住,要求原屋主退款,但原屋主認為,當初檢警調查未發現這名男子有他殺、自殺等事證,應屬於自然死亡,自認沒有違約,雙方因此打起官司。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在購買前應多向鄰居或當地管區警員打聽,也可以問在地的房仲業者或上「凶宅網」查詢。

凶宅現形 避免買凶宅 購屋有撇步

買到凶宅 半年內可求償 簽約5年內有效

母跳樓亡 租屋處變凶宅 屋主求償 兒女判賠73萬

轉租變凶宅 二房東判賠13萬 轉租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買到凶宅 拿回價金 解約敗訴 兩造判決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