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子3年前,在高雄工作租屋,4次在屋內自殺並通知邱姓房東,每次都是邱男報警救了她一命,後來陳女到台大醫院當護理師並與邱姓房東交往論及婚嫁,邱男把新店1間房子借陳女住。
2009年6月,兩人為婚事細節吵架,陳女又自殺獲救,同年9月,陳女再自行施打不明藥物自殺,這次真的死了。邱男認為陳女死在他房子裡,導致該屋成為凶宅,價值貶抑443萬元,提告向陳女母親求償,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邱男勝訴。
但高等法院認為,陳女既患有精神疾病,其精神意識無法注意自殺行為會貶損屋價,並無過失,且邱男並未賣屋,並無實際損害443萬元,今改判陳母免賠。全案可上訴。蘋果即時
女躁鬱症尋短 屋成凶宅不須賠
邱姓男子因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友在邱家自殺,房子變凶宅,提告向死者母親求償。高院審理,認為死者因精神不穩自殺,沒有侵害邱男財產權的故意,且邱男沒要賣屋,判決不須賠。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原在台大醫院擔任護理師的陳姓女子,民國98年9月間在新北市新店區住處,自行施打藥物自殺身亡。將房屋提供陳女借住的邱男,不滿房屋成了凶宅,房價因此下跌,因而提告向陳母求償。
法院一審時,法官認定陳女在邱男屋內自殺,造成房屋價值損50%,判決陳母應賠償邱男新台幣443萬元。陳母不服,提起上訴。
陳母主張,房屋並沒有完成任何實際交易,事實上並未造成邱男損害,且陳女和邱男已論及婚嫁,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邱男對陳女應有保護義務,且陳女有多次自殺未遂紀錄,邱男卻疏於注意,房屋成為凶宅,邱男也有責任。
高院合議庭審理,根據陳女留下的遺書,表示願將名下位於高雄的房子及200萬元保險金全贈予邱男,合議庭認為陳女決定自殺時,並沒有侵害邱男財產,導致房價貶損的故意;此外,合議庭根據陳女醫院診療紀錄,發現陳女患有躁鬱症,並有多次自殺紀錄。
合議庭認為,陳女因患有精神疾病,自殺前精神不穩,無法注意到自殺將損害邱男的房屋價值,且邱男並未將房屋賣出,沒有造成房價貶損的實際損害,因而改判死者母親不須賠償。全案可上訴。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