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處自殺 凶宅難出售 父判賠196萬

租屋處自殺 凶宅難出售 父判賠196萬

林姓男子與女兒向黃婦租屋在台中文心路,女兒疑在房內自殺,黃婦不甘房子變「凶宅」,房價下跌,提起損害賠償,林男雖指稱女兒送醫後才不治,但法官查出死者在租屋處浴缸已無呼吸,且留有遺書,證實應是自殺,昨天判處林男必須賠給房東196萬餘元。

黃婦指稱,去年5月中旬將文心路的房子承租給林姓男子,林男與女兒同住,未料今年3月,林男的女兒在租住處自殺死亡,使她的房子成為凶宅,房價大幅下跌,也租不出去,因此提起損害賠償。

林男指稱他女兒死亡方式是否為自殺,還有疑義,女兒雖被發現在房間內,但非死於房間,救護人員對女兒做CPR急救,到達醫院內1個多小時才宣告不治,女兒並非死於租屋處,租屋處不算是凶宅。

但法官查出,死者經姊姊發現溺於租屋處浴缸中,當時已無呼吸,現場並發現有遺書、刀片、安眠藥等物,死者生前並無服用藥物習慣,身體也無病史。

遺書內容寫著「DEAR爸爸、媽媽、姊姊,真的對不起你們,我讓你們失望了,我真的好累、好不開心,對不起」,確有自殺動機,且檢察官在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是自殺,原因是多重藥物中毒。

林虹伶租屋處自殺

林虹伶在該棟大樓租屋處自殺,林父得賠房東196萬元。

法官認為林男的女兒在租住處自殺死亡,使房東的房子成為凶宅,影響日後使用、收益,權益確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經囑託華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查出租屋前房價為634萬餘元,成為凶宅後降為437萬餘元,跌價196萬餘元,應由林男賠償。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女租屋自殺 父賠凶宅196萬 屋跌價 難出售 房東告上承租父

男子林順華和女兒林虹伶租屋同住,今年3月女兒留遺書後吞藥自殺身亡,房東不滿該屋變凶宅,導致房價折損,依鑑價向林父求償196萬元,台中地院認定林父是承租人,對房屋負有保管責任,卻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房價減損,昨判林父要賠196萬元。

房東黃雪冰指控,去年5月林男向她承租台中市文心路一戶公寓住宅,租期2年,不料,今年3月凌晨,林男的24歲女兒竟在浴室內吞藥自殺身亡,事後該屋因變成凶宅,至今難以出租或出售,經鑑價,原本價值634萬元的房子,現在只值437萬元,跌價高達196萬元。

辯「女兒非死屋內」

林男辯稱,女兒被發現後,救護人員在現場及送醫途中不斷以人工呼吸等方式急救,到院後還搶救一個多小時,才宣告不治,主張女兒並非死於屋內,該屋不能稱為凶宅。

但法官認定,依不動產買賣交易慣例,「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房屋,就稱「凶宅」,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且林女被發現時已被判定心肺功能停止,現場又留有遺書:「對不起你們,我讓你們失望了,我真的好累……」,家人於警訊時也表示,林女因感情問題而心情低落,也經常飲酒,顯示林女確因自殺身亡。

租屋要盡保管義務

法官指出,林女應知「凶宅」會造成房價減損,對房東造成損害,卻仍選擇自殺方式結束生命,就該對其行為負責,但林女已死亡,而林父是房屋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保管義務,因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房屋價格減損,房東有權要求林父負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昨到林順華現在住處按門鈴,但無人應門,不知其回應。台中地院庭長許旭聖表示,租屋變凶宅,目前實務界傾向應「有人」要負責賠償房東的損失,如果該屋是林女與房東訂租約,林父只要就繼承林女財產範圍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可,但林父是承租人,就會被要求負保管注意義務。 蘋果日報【許淑惠、鄧惠珍╱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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