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王姓老翁在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認為王某是自殺身亡,致其房子成為凶宅而減損價格,提告要求王某家屬賠償賣屋價差140萬元;一審認為凶宅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缺乏因果關係下駁回,但台中高分院認為,老翁自殺與房屋跌價有關,判家屬應賠償66萬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姓老翁與妻兒3人,租用台中市西區某公寓12樓居住,老翁在98年11月間墜樓身亡,王姓老翁的兒子推測父親是運動時不慎墜樓。
但房東認為,老翁有慢性糖尿病、胃潰瘍等病史,是久病厭世自殺。
事後,房東將房屋出售,附近中古屋行情價每坪13萬5000元,以其房子坪數計算,可有390萬元價值,受跳樓事件影響,他只以250萬元賣出,損失價差有140萬元,應由老翁家人賠償。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凶宅是否影響房價?是個人主觀因素決定,例如90年間發生在彰化的洪若潭全家命案中,還是有人不畏懼「超自然現象」來高價買屋,將房東的請求駁回。
房東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老翁妻子曾在案發後提及:「他上星期有交代一些事,我沒放在心上」等話語,種種跡象顯示,老翁確為自殺身亡,此與房價下跌間有關聯,判處家屬要賠66萬餘元,全案確定並不得再上訴。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