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與房價 法官判決落差大 求償大不同

凶宅與房價 法官判決落差大 求償大不同

同樣是租屋處房客身亡變成凶宅,導致房子租不出去也賣不掉,租主到法院向房客家人提出求償,卻因法官認知不同判決兩極化,未來法界可能需對相關的判例有所共識。 人民到法院的訴訟,才不會感覺像在碰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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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殺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勝訴

"凶宅判決"

補教界名人,租屋 房客自殺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勝訴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本名陳志鵬)將透天厝二樓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該男前年在屋內燒炭自殺,導致房子成凶宅,租不出去也賣不掉,湯尼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279萬元,但因死者父母已辦理限定繼承,判決男子的父母在遺產範圍內賠償。

湯尼陳向台中地院訴訟指控,他位於中市文心南七路的透天厝市價約1250萬元,林永在燒炭自殺後,兩年來租不出去也賣不掉,他要求林男的繼承人負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依市價買回或賠償3百萬元,或依市價買受這棟凶宅。

林男父母則主張,兒子死亡和房屋價值無關。林家親人表示,「人都死了,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法官囑託鑑價,該屋市價約1116萬元,因二樓浴室發生自殺,減為837萬6千餘元,貶損279萬2千餘元。法官認為,林永在選擇結束生命的方式,應注意避免造成他人損害,否則應就其行為負責,由繼承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NOWnews.com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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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自殺成凶宅 屋主求償 母親須賠償

女兒自殺身亡,母親卻得替女兒賠償443萬元!家住新店的邱姓男子,兩年前好心收留好友陳姓女子,兩人同住在新店,但陳姓女子在去年,不小心丟了工作,讓她躁鬱症再次發作,她竟然在邱姓男子的住家自殺身亡,讓邱姓男子的家成為凶宅,房價大跌,氣得邱姓男子向陳姓女子的媽媽索賠。法官判決,陳姓女子的母親,必須全數賠償。

邱姓男子和陳姓女子原本就是好朋友的關係,聽聞陳姓女子要從高雄北上,邱姓男子又住在台北縣新店,因此好心收留她,讓陳姓女子與他同住。

去年九月,陳姓女子在任職的台大醫院裡面,和醫生發生爭執,遭到護理長開除,讓原本就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子又再次發作,情緒失控之下,陳姓女子竟然在邱姓男子的家中注射藥物自殺,讓邱姓男子的房子,瞬間變成凶宅,房價立刻大減,氣得邱姓男子向陳姓女子的母親求償443萬元。

雖然陳姓女子的母親,在法庭上辯稱,她從女兒的遺書裡發現,兩人同居之後,女兒長期遭受邱姓男子家暴才會自殺,但法官調查後發現,死者的遺書中,對邱姓男子與多關懷,完全不像遭受到暴力,另外,台大醫院有多位證人表示,陳姓女子在台大擔任護士的期間,似乎適應不良,最後一天又因故遭到責怪,這些證詞和邱姓男子所言,情節相符。

而經過不動產專家鑑價,邱姓男子位於新店的房子,成了凶宅之後,房價掉了一半,讓法官認定,陳姓女子要為這部分負過失責任,因此判決,身為陳姓女子繼承人的母親,必須全數賠償。2010/10/20 潘千詩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