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逾期完工應負賠償責任,民眾購買預售屋,倘若建商不依照合約所規定的日期開工或是逾期才完工交屋,民眾可以向建商請求損害賠償。 內政部編印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開工日期及完工日期都必須列明,但有些建商並未在契約中記載開工及完工的日期,反而在契約內記載「開工工期應自核准放樣勘驗之時起算」,大玩文字遊戲。
和暘建設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在臺北市推出「信義新象」大樓的預售屋,李姓女子等七人分別簽約購買,雙方約定建商應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前申報開工,並自「放樣勘驗核准開工日」起算八○○個日曆天申請使用執照,並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如果逾期完工,建商應依約賠償客戶遲延金。
何謂放樣勘驗核准
李女等人認為,「信義新象」這個建案,建商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始取得使用執照,顯然逾期完工,要求建商賠償。但建商則稱,合約規定於「放樣勘驗」核准後,始得開始工程之進行,因此建案之開工的工期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核准放樣勘驗之時起算,至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申請」使用執照之日,僅歷時七百四十七日,並無逾期完工情形。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
為了避免領得建造執照後未依規定申報開工,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並規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備查後,拆除原有房屋或基地整地、挖土、打樁、施作安全措施等其中一項工程而言。」
因此自申報開工起,建築工程即開始實際進行。建商辯稱放樣勘驗核准後,始得開始工程之進行的說法,自不足取。
建商顯然已算逾期
法官指出,一般消費者對何謂「放樣勘驗」,並不了解,所以不能將雙方契約中的「放樣勘驗核准開工日」解釋為「開工日」。
而建案工程期限之起算日,原則上雖以申報開工日為準,但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本件契約中既然規定「工程預定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以前申報開工」,建案之工程期限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算。
雙方的買賣契約規定自開工日起算八○○個日曆天完工,但法官認為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需要二十天作業時間,計算工期時也要加計進去,本建案從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開工日起算,至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建商才「取得」使用執照之日,合計九三○天,扣除工程期限八二○天,建商顯然逾期一一○天。判決建商應分別賠償這七名購屋者十二萬至十八萬多元的違約金。「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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