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法拍凶宅 仲介不需負責 前屋主判賠

買法拍凶宅 仲介不需負責 前屋主判賠

高市林姓女子花400萬元買到凶宅,認為房價受到影響,要求前屋主和仲介公司連帶賠償損失,高雄地院認為仲介已儘調查義務不用負責,判決前手屋主賠償90萬元。

林女指出,去年6月23日,透過仲介公司購買高雄市大順路房屋,價格400萬元,後來經他人告知是凶宅,認為當初簽約明訂房屋未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事件,仲介公司和范姓前屋主有過失,要求連帶賠償房價損失。

范姓被告說,該屋發生墜樓意外,不算是凶宅,況且,房屋向法院拍得,沒有記載凶殺或自殺資料,他根本不知道,否認過失。仲介公司也說,失足墜樓地點不在屋內不屬凶宅,其調查責任範圍,僅及於賣方擁有產權期間,並不及於前手,已儘調查義務。

法拍

代標法拍屋買到凶宅,不動產公司並無過失。

承辦法官表示,據警方資料,證實為自殺墜樓死亡,出售人不論是否知情,均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前屋主敗訴。至於仲介公司部分,院方認為仲介人員曾上網查詢及詢問大樓管理員是否為凶宅,已儘調查責任,不用賠償損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標法拍屋買到凶宅 男求償敗訴

胡姓男子委託不動產公司標購新北市一間法拍屋,事後才知買到凶宅,提告要求不動產公司賠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屋是否為凶宅,查證不易,日前判胡姓男子敗訴定讞。

胡姓男子提告指出,民國97年間,花費新台幣8萬元,委託不動產投資公司標購新北市中和區一間法拍屋,事後成功以283萬元標得房屋。胡男去年2月想賣屋,與買家簽約後,買家卻發現94年間曾有女子在屋內燒炭自殺,房屋買賣契約因此解除。

胡男主張,他向房屋附近的警局查詢後,發現房屋確為凶宅,導致原本可以340萬元賣出的房屋,最後只能以285萬元出售。胡不滿不動產投資公司當時未提供充足房屋資訊,提告向不動產投資公司求償55萬元。

不動產公司則向法院主張,當時曾向房屋大樓管理員、左右鄰居及透過網路查證,仍無法得知房屋為凶宅,認為沒有過失,不需賠償。

法院一、二審時,根據相關證人證詞,認為不動產公司已盡查證義務,再加上94年間屋內的燒炭自殺事件,媒體並未報導,一、二審法官均認為,不動產公司並無過失,判胡男敗訴。全案定讞。(中央社記者賴又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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