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凶宅 聲請撤銷 法院駁回 大賺保證金

法拍凶宅 聲請撤銷 法院駁回 大賺保證金

今年初,婦人蕭雅雯以低價標得基隆市一間法拍屋,事後發現是凶宅,以法院未載明「凶宅」為由,聲請撤銷拍定程序。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蕭婦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駁回她的聲請。

蕭雅雯以台幣185萬8千元低價,標得台北大國社區一間法拍屋,事後始知,前徐姓屋主於屋內燒炭自殺,因此以法院未公告載明「凶宅」,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基隆地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勳認為,法拍屋是否為凶宅,足以影響買方意願及法拍屋價格;警方函查證實徐姓屋主確在97年間於屋內燒炭自殺,法院未予以登載,屬於拍賣程序重大瑕疵,因此撤銷拍賣程序,債權銀行收到裁定書不服而提出異議。

法官林金發指出,法拍屋的拍賣與一般房屋買賣不同。一般房屋買賣,賣方須擔保房屋不是凶宅,若賣方隱瞞,買方可以主張解除契約,甚至請求損害賠償;至於法拍屋的拍賣,強制執行法明定,得標人不得對已標得的法拍屋,主張「物的瑕疵擔保請求權」。縱使蕭婦標下的法拍屋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屬實,蕭婦也不得聲請撤銷拍定程序。

林金發說,蕭婦買法拍屋前,應自行查證是否為凶宅,不能於得標後才以屋內有人自殺身亡為由,認為法院執行拍賣時有任何違法情事,而要求撤銷拍賣程序,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蕭婦撤銷拍定程序的聲請。

蕭婦親友李信茂說,投標前,他們曾向附近住戶查證,沒有人知道這間法拍屋為凶宅;直到得標後,透過管道才查明。〔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法拍誤買凶宅

法拍誤買凶宅,拿不回保證金,三次法拍讓法院平白賺進455萬,被民眾批是錢坑。

法拍凶宅 法院大賺保證金

4年多前台北縣三峽發生,一家4口燒炭自殺的命案,隨後屋子流入法拍市場,法院明明知道是凶宅,卻沒有在法拍公告上註明,得標者後來得知後反悔,卻拿不回保證金,三次法拍讓法院平白賺進455萬,被民眾批是錢坑。

三峽國慶路上這棟外觀新穎的建案九樓,4年多前發生一家四口燒炭自殺的慘劇,從此這戶凶宅三度流入法拍市場。但法院從未告知得標者法拍案件是凶宅,直到跟銀行貸款才被告知,想反悔,卻要沒收保證金,讓三位得標者白白損失將近455萬。

不服氣的吳姓夫婦,也是第二次得標者,還以拍賣公告未載明是凶宅的重大事項,向法院要求撤銷拍定程序,但法官以無法源依據駁回。法界人士也說,強制執行法也規定法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民眾獲勝機率低,只是如此一來,法拍凶宅成了法院的聚寶盆,害怕有人再花冤枉錢,吳姓夫婦決定揭露事實,民眾如果要買法拍屋,只能張大眼睛。 民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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