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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9日 由 蔣小姐

幫朋友貼售屋廣告恐罰30萬 自售例外

你知道替鄰居保管鑰匙開門看屋,或代友在網站上PO房屋銷售資訊都是違法的嗎?根據北市地政局的統計,98年至今年4月間,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遭罰的案件就多達152件,其中又以「廣告與銷售內容事實不符,或廣告未註記經紀業名稱」與及「未經地政局許可即執行經紀業務者」分居一、二名。

北市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不少業者擔心被同行搶生意,廣告內容上常只寫業者個人名稱、聯絡方式,卻省略寫上自己所屬公司,不僅民眾也無法從廣告內容上分辨何者是合法業者,也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可開罰6至30萬元。

廣告誇大不實比例最多

蕭子慧表示,許多房仲業者為了業績,廣告因此誇大,像是大直大彎北段部分基地,屬特定商業區,無法當住宅使用,房仲業者卻可能當成住宅銷售;或謊稱該區已通過都更審議,希望拉抬銷售金額等。

以往常見的「距離捷運站僅XX分鐘」、「靠近XX學區」等廣告詞,她說,在地政局的強力宣導,現已很少接到類似的廣告投訴,房仲業者現在都改寫「近捷運站」,避免廣告不實被開罰。

非法業者售屋可處10萬至30萬元罰鍰

蕭子慧指出,非法業者是違規裁罰案件的第2名,常見違規事項包括替左右鄰居或大樓住戶保管鑰匙開門看屋,或是幫友人在網站上代PO房屋銷售訊息等,都屬非法行為,可處10萬至30萬元罰鍰;若禁止無效,還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至30萬元罰金。

她表示,為了保障民眾權益,一定要合法業者才可以協助代銷,不過自售房屋不在此限。

買賣房屋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才有保障

地政局也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時,一定要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才有保障,許多民眾常事後才說,當時房仲業者口頭有答應,導致權益受損後求助無門。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上地政局網站http://www.land.taipei.gov.tw/查詢,或洽1999轉7522。【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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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不動產消費糾紛, 廣告不實, 購屋注意事項, 購屋糾紛, 銷售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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