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窄人稠,土地寸土寸金,如共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間意見不同或利益衝突時,往往擱置數十年無法解決,嚴重影響到不動產之有效利用,與土地法立法意旨:「地盡其利」相違。
不動產糾紛調處機制 解除糾紛、減少訟源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目前除共有人間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外,可藉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的協助來解決延宕已久的糾紛。目前受理案件包含:共有土地(建物)分割糾紛、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房屋租用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爭議等等。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之設置乃提供平台讓當事人雙方充分表達意見,並透過委員會成員-地政、營建及法律等專業人士就雙方陳述及現況分析下,提供調處建議及相關法令說明,如仍無法獲致協議則由委員會予以裁處,倘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獲調處結果通知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登記機關可依調處結果辦理。
地政局長康秋桂進一步表示,自2001年4月迄今,共受理317件不動產糾紛調處案,其中以申請共有土地分割占大宗(比例為72%),次為公同共有土地變更共有型態為分別共有案件(比例為12%),而不服調處結果續行訴訟僅48件(比例為15%),由此顯見透過專業、客觀、公正的調處委員會,運用專業知識與溝通技巧協助當事人尋求雙贏之道,確能達成減少訟源之效。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不動產糾紛調處 受理方式
一、民眾申請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4.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5.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地政事務所移送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
三、受理窗口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不動產糾紛調處效力
一、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二、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並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三、前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並應於訴請司法機關處理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處,逾期不起訴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不予調處之情形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第二條之不動產糾紛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者。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物為確定判決、調處或和解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資料來源 台中市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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