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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6日 由 蔣小姐

購屋可選要約書、斡旋金 的權利與差異

民眾買房子,委託房仲和屋主談價格時,房仲必須提供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的要約書供民眾參考,你可自由選擇簽署其一,要約書只須要買方簽名即可,斡旋金契約則要買方拿出斡旋金,由於要約書不具備強制力,有不少房仲人員會要求買方拿出斡旋金。

所謂「斡旋金」是指購屋者先付一定之金額給房仲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購屋者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訂金,消費者即應與屋主簽訂契約。

法律上無「斡旋金」之名詞

現行的法規上並無「斡旋金」這個名詞,有些房仲業者會使用「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出價購屋協調書」、「買賣預約書」、「不動產買賣協調金」等各種名稱,但只要是具有斡旋房屋價格的性質,都視為是「斡旋金」的一種。

要約書或斡旋金
購屋者有選擇要約書或斡旋金的權利

因法令對斡旋金上限並無規範,造成部分房仲漫天亂喊價,房仲業者收取民眾斡旋金的爭議頻傳。因此,仲介業者應以書面告知購屋者另有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權利,並在書面中說明內政部版「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者簽名確認。

如購屋者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則業者應以書面明訂交付斡旋金之目的及相關權利義務。倘若房仲未盡此一告知義務,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

金日房屋仲介公司向客戶提出斡旋金要求時,即因未同時告知購屋者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公平會認定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裁處新台幣二十五萬元罰鍰。

房仲未告知違反公交法

公平會指出,在房屋仲介交易過程,買方較仲介業者在相關資訊方面,處於明顯不對等之地位,仲介業者若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又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購屋者選用其他交易方式(如要約書)之機會,這對購屋者並不公平,所以房仲業者在提出斡旋金要求時,一定要向購屋者說明內政部版「要約書」與斡旋金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而且「口頭」說明還不算數,必須要用「書面」。

內政部版的「要約書」與房仲業者的「斡旋金契約」最大的不同處在於:購屋者如果選擇簽訂要約書即不須支付業者斡旋金,在要約條件尚未經賣方承諾之前,無須支付其他任何款項,如果要約經賣方承諾之後,購屋者就應依約定與賣方就買賣契約細節進行協商,如果不履行簽立買賣契約的義務時,就必須依據要約書中的約定內容,支付賣方損害賠償金額。「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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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不動產要約書, 不動產買賣協調金, 出價保證金, 出價購屋協調書, 斡旋金 要約書, 斡旋金契約書, 要約承諾書, 買賣預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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