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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4日 由 蔣小姐

社會住宅 保留10%租弱勢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住宅法》,明訂由政府或獎勵民間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至少提供百分之十比率給低收入戶、身障者、六十五歲以上老人、遊民、愛滋病患等弱勢族群。

民營可減地價稅

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
《住宅法》明訂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須至少提供10%給弱勢族群。圖為三重社會住宅預定地。

為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該法提供民間經營者誘因,包括公有地使用優惠或補貼部分建設費用、營運管理費用等,另地價稅也得予適當減徵。若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營不善,對入住的弱勢族群應給予適當安置,若無法安置,地方政府要予以協助,若社會住宅經營者不配合,會裁罰六至三十萬元,地方政府有權接管。

該法也明訂居住人權,規定任何人皆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違者罰十至五十萬元。該法也授權中央與地方政府,若住宅市場嚴重供需失衡,可視情況介入,採取必要調節措施。

挨批「半套修法」

不過,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發言人呂秉怡痛批:「這是半套修法!」政府應站在統籌者角度主導社會住宅,但整個過程中卻看到政府「躲」與「推」,「變成一輛沒引擎的拼裝車,根本開不了!」社會住宅本意是幫助弱勢,因有人抗爭,導致該法最後只明訂提供百分之十比率給弱勢族群,根本是倒因為果。蘋果日報 記者羅暐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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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住宅法, 住宅法三讀, 出租住宅, 只租不售, 居住人權, 居住權利平等, 弱勢族群, 弱勢租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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