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 拿回價金 解約敗訴 兩造判決大不同

買到凶宅 拿回價金 解約敗訴 兩造判決大不同

買凶宅解約,判賣方退1670萬,黃姓女子98年間以1670萬在台北市天母區向王姓屋主購屋,付款交屋後鄰居告知,屋內曾有人在92年間上吊自殺,黃女向台北地院訴請解約退款獲准;仍可上訴。

黃女主張,她購屋簽約時,曾問仲介及賣方,房屋是否為凶宅,對方均回應,屋主說並非凶宅。王姓屋主說,他是在96年間向姚女購屋,但不知姚女的女兒曾在屋內自殺,且姚女的女兒在屋內上吊,是送到醫院急救無效後才死亡,房屋並非凶宅。

法官審理認為,姚女的女兒的確在屋內上吊死亡,依我國社會民情,此屋為凶宅,具有「物之瑕疵」,依民法規定,買方可以解除契約取消買賣,判王姓賣方應全額退款。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2011-5-7

買到千萬凶宅 提告拿回全部價金

黃姓女子前年以1670萬元買下天母一處房屋,去年才從鄰居得知屋內曾有人上吊自殺,提告要求賣方退款。台北地院判決雙方解約,賣方須返還黃女全部價金。

黃女2年前買下天母北路一戶房屋,簽約時曾詢問賣方該屋是否曾發生過自殺或凶殺等事故,賣方的仲介回答沒有;但半年後,鄰居告知她這房子是凶宅,黃女嚇得發抖,不敢住進去,要求賣方解除契約及返還價款。

賣方表示,4年前向前屋主買下這房子,不知道房子曾發生上吊自殺的事;後來查證,前屋主的女兒雖在浴室上吊,但是送到榮總急救後才死亡,並非死在屋內,這房子不算是凶宅。

法官認定,該屋的確是凶宅,縱使賣方不知該屋是凶宅,依法賣方仍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判決雙方解除契約,賣方須退還全部價款給買方。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疑凶宅要解約 二審敗訴

呂姓男子認為購買到凶宅,與張姓賣主打官司要求解約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被告未刻意隱瞞,原告又無法舉證,改判原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表示,原告民國98年以新台幣200多萬元價金,向被告購買位於高雄市的1棟大樓裡的1間屋宅,搬進後聽鄰居告知於12年前有人跳樓自殺,認為被告隱瞞屋宅是凶宅,要求解約返還價金。

判決書說,被告則主張,96年間法院法拍時,公告並沒有註記「凶宅」,且投標前他曾向大樓管理人員確認非凶宅才下單,並沒有隱瞞或詐欺行為。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認為,凶宅成因分自殺或他殺,就國人的觀感,他殺會有冤氣存在屋內,對屋宅交易和價值影響最大,應屬重大瑕疵;這屋宅是有人自陽台跳樓自殺,距交易日有12年,期間並無傳聞影響居住品質,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且原告又無法舉證被告刻意隱瞞,解約返還價金沒有理由。2011-04-1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自殺≠冤氣重? 男疑購凶宅欲解約二審敗訴

凶宅市價

買凶宅約市價五折,百無禁忌者可趁機搶便宜

呂姓男子認為購買到大樓內凶宅,與張姓賣主打官司要求解約一審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被告未刻意隱瞞,且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原告又無法舉證,改判原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去年。台中市曾有屋主隱瞞凶宅事實被判刑的案例。

高雄高分院判決書表示,呂姓男子在民國98年以200多萬元價金,向被告購買位於高雄市一棟大樓內一間屋宅,搬進後聽鄰居告知於12年前有人跳樓自殺,認為被告隱瞞屋宅是凶宅,要求解約返還價金;被告則主張,96年間法院法拍時,公告並沒有註記「凶宅」,且投標前他曾向大樓管理人員確認非凶宅才下單,並沒有隱瞞或詐欺行為。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認為,凶宅成因分自殺或他殺,就國人的觀感,他殺會有冤氣存在屋內,對屋宅交易和價值影響最大,應屬重大瑕疵;這屋宅是有人自陽台跳樓自殺,距交易日有12年,期間並無傳聞影響居住品質,瑕疵未達重大而解約的程度,且原告又無法舉證被告刻意隱瞞,解約返還價金沒有理由。

去年10月間,台中縣太平市(現為台中市太平區)曾出現屋主隱瞞凶宅的判例,一名洪姓女子的房屋在民國93年曾發生房客自殺事件,但在99年2月間出售時隱瞞此事,買主在成交、移轉所有權登記後,才知道買到凶宅憤而提告,洪女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認定,凶宅資訊是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項,洪女刻意隱瞞,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台中地方法院安排洪女認罪協商,洪女同意認罪,並支付公庫5萬元,法院因而從輕判刑。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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