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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3日 由 蔣小姐

經都市計劃劃定的公設地 納稅人溢繳地價稅可無限期申退

財政部日前表示,經都市計畫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遭稅捐機關以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且未享有免徵地價稅優惠者,納稅人溢繳的地價稅可無限期退稅;若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而未獲減徵者,只有五年內補附證明者,才能申請退還溢繳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3款,凡公設保留地應由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法定稅率課徵或免徵地價稅。按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公設保留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均按0.6%稅率課徵地價稅;若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離者,則免徵地價稅或田賦。

 

若因地政機關未通報,造成民眾溢繳地價稅時,可視為政府機關的錯誤,納稅人不僅可申請退稅,亦可享有永久退稅請求的權利。然而,若納稅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因未檢附重劃證明文件,導致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課土地增值稅,自然不得歸責為稽徵機關核課錯誤。故納稅人在完納稅捐後超過五年,才檢附土地重劃證明文件申請退稅者,無法適用稅捐稽徵法無限期退稅規定。

住展雜誌. 2009-11-12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土地增值稅, 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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