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想轉售中古屋,大多透過仲介管道尋找買方,在簽署「委賣契約」時須多加注意。委賣契約分為「一般委託」及「專任委託」兩種。專家表示,民眾簽署委託書前,應先釐清兩種委託契約的差異,以免不慎違約,得支付額外的違約金。
一般委託可多家同時銷售 專任僅授權一家獨賣
「一般委託」與「專任委託」最大差異,在於「一般委託」可授權2家以上房仲業者同時銷售物件,好處是物件曝光通路多,有助加快銷售速度。「專任委託」只能授權一家房仲業者獨家販售,獲授權的房仲通常可營造獨家販售的稀有性,有助成交較高的價格。2種委賣契約各具優點。
「一般委託」視為多數民眾選擇的委賣方式,主因為民眾可與2家以上的房仲簽署委託,等於擁有多家房仲品牌的客源,可縮短房屋的銷售期,成交後只須支付仲介費給先找到買主的房仲。
一般委託易淪削價
但是這種委託方式也有缺點,住商不動產法務經理吳光華表示,「一般委託」最大的缺點在於委託房仲數越多,不同品牌的仲介公司可能會為了「搶客源,縮短物件銷售期」,恐出現惡意削價競爭。
舉例來說,原先屋主想賣1300萬元,客戶僅願意出價1280萬元,房仲為快速賣出物件,可能會先接受買方條件,再回頭說服賣方「屈就」較低的價格,結果是屋主期望的賣價縮水。
永慶房產集團店面事業部經理鄭朝鶴表示,「專任委託」優勢在於物件僅交由1家房仲銷售,一方面可以凸顯物件的稀有性,也可避免「一般委託」造成「削價競爭」的問題,較能維持賣方「原委賣價格」。最重要的是僅單家房仲進行房屋帶看,若屋內有家具、家電損毀、失竊,可立即釐清賠償責任。
專任委託曝光較少
目前市場上簽署「專任委託」的民眾較少,約佔簽約總數的2~3成,主要原因是「專任委託」考驗仲介經紀人的客源多寡,同時給單家房仲獨賣,也意味著曝光度將比「一般委託更低」,是「專任委託」較為弱勢的地方。
東森房屋法務經理周秉瀛表示,有些惡質房仲不會主動告知委託種類,民眾在簽屬委託一定要注意合約內容,若不確定委賣的契約為何,一定問清楚後再簽約。若民眾在不知情下簽署「專任委託」,卻把房屋又轉介給不同房仲販售,恐怕就要支付一筆可觀的「違約金」。
依照一般合約的違約條件,「違約金」為房屋賣價的2~4%不等,若賣出價值1000萬元的房子,得要支付20~40萬元不等的違約金給原先「專任委託」的仲介公司,代價昂貴民眾不可輕忽。蘋果日報【周承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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