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北市淡水發生屋主連賣2間含屋頂加蓋的中古公寓,但屋主明知頂樓加蓋已遭報拆,卻蓄意隱瞞,不僅在契約書記載「頂樓為贈品」字樣,還強調可出租學生、賺取租金收益,買方直到購買後隔月,頂樓加蓋遭到拆除時才知受騙,憤而告上法院,最後賣方因詐欺罪判11月徒刑。
房仲專家建議,民眾欲買頂樓加蓋產品,可透各縣市建管處網站查詢,是否屬違建,若不確定可諮詢房仲、或由地政專家陪同看屋。
比對建物測量圖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只要是沒有通過建築申請,任意在頂樓實施建物工程,其實就是違建,若不確定,可到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建物或附屬建物測量成果圖,按圖察對,假設是圖上所無之建物,即屬違建。
東森房屋加盟總部法務經理周秉瀛指出,目前違建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立即公共安全疑慮,係指沒有影響到建築樑柱設計強度,也未影響逃生空間,此類將列為緩拆。
另一種則是將違建產品出租,因需私接配電、恐有造成火災之虞,此類列為優先拆除目標。
另外,頂樓加蓋違建雖有產權可做買賣,但賣方仍須盡告知義務,例如賣方須事先說明違建隨時可能遭拆除,或在契約書載明頂樓加蓋屬違建,可減少未來買賣糾紛。
若是買方不確定賣方是否有刻意隱瞞違建事實,可利用以下幾種方式確認,例如:透過仲介公司或是各縣市建管單位網站查詢,確認買賣契約書是否加註頂樓為違建,或是現場看屋時,向鄰居詢問頂樓狀況,也可找設計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陪同前往現場看屋鑑別。
賣方有告知義務
假若屋主買賣後才發現是違建,專家也提醒,凡頂樓違建都將遭到列管,但只要屋主不再另行做修繕工程,或是持續加蓋,便不會列入立即拆除的行列,屋主同時也可循申請建照與使用執照等管道,讓違建就地合法。
報你知 緩拆(俗稱合法違建)
係指該違建物在1992年1月10日前完工,在合法建築物屋頂平台另行搭建之建築物,該建築物屋簷高度不超過3公尺,並經建築師鑑定為安全者。
若搭建在4樓集合住宅或5樓以上建築物之屋頂平台上,面積(包括原有屋頂突出物)超過屋頂平台面積的1/2,並堵塞通往屋頂避難平台的通路及出口,或是出租給民眾造成公安疑慮,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將被列為「即報即拆件」。
蘋果日報【周承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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