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買賣,國稅局緊盯。國稅局日前發函給銀行,要求調閱客戶不動產交易買賣契約書,金管會則函示銀行,若涉及調閱客戶資金流向或第三人資金往來資料,需有財部同意函,銀行才可提供。
發函銀行調契約書
日前台中商銀接獲國稅局函令,要求銀行提供客戶不動產交易買賣契約,銀行憂心是否涉及客戶資料保密,去函向金管會詢問。
金管會說,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0條,稅捐機構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有關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文件,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也就是說國稅局為查緝課稅,可向銀行調閱客戶的不動產交易契約書。
但國稅局想進一步調閱客戶資金流向或第三人資金往來情況,如查不動產最終實質受益人等,依相關程序,則得需有財政部核可同意函給銀行,銀行才可依函提供客戶資金往來資料給國稅局。
此外,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明(6日)將赴立院審銀行法12-1條,為維護保證人權益,避免保人變呆人,立委賴士葆等人擬提案修法,要求銀行一律禁提「連帶保證人」,且保證契約責任限15年。
金管會則擬說帖表示,目前已有相關規定去保障保證人,且也將保證人權益部分納入銀行內稽內控制度查核,若銀行有違反規定,則可處50~250萬元罰緩。現階段若借款人不足額擔保,銀行可徵提連保人。 蘋果日報【廖珮君╱台北報導】
未依實價報奢侈稅 當心國稅局上門
王先生問:今年初我在台北市買了一間房子,目前出租給附近的上班族,最近想賣卻又擔心被課到奢侈稅。如果用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報繳奢侈稅,真的能降低奢侈稅負擔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奢侈稅條例)今年6月1日起施行,依規定除了不屬課徵範圍的情形,民眾銷售持有不滿2年的房屋及土地,必須根據銷售價格報繳奢侈稅。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適用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稅率為10%。
要注意的是,不動產的銷售價格,指的是賣方在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也就是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而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假設王先生想賣掉的房子在今年1月3日買入,且不符合排除課徵奢侈稅條件,若在今年底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房子,因持有不到1年,必須繳交15%奢侈稅;稅額為王先生與買方實際成交價格的15%,不是按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
此外,奢侈稅的性質為銷售稅,與賺賠無關,不論買賣有無賺錢,都依實際的售價課稅。也就是說,無論王先生取得房子的成本是多少,都不能以扣除成本後的金額計算奢侈稅;而且不論出售房子是否獲利,都得報繳奢侈稅。
王先生必須在簽約次日起30天內繳稅,並填寫申報書,附上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如果以公契上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國稅局會依實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要求補稅並處3倍以下罰款。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日前已整理出6到8月的全國財產交易資料,發現有6000多件疑似逃漏奢侈稅,國稅局將展開查核;民眾只要在國稅局調查前,或未經人檢舉漏稅前,自動補報並補繳奢侈稅,可有補稅免罰的機會。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