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1鄰居一直製造噪音妨礙安寧,我該怎麼辦?資料來源:布克文化《惡鄰退散:專業律師教你40 個告別壞鄰居的自保撇步》
案例
大雄住在一棟公寓大廈的二樓,三樓住戶靜香重新裝潢房屋,於地面鋪設木地板,但木地板與樓地板未密合,以致快步走動、搬動桌椅、重物掉落時,均會產生巨大聲響,而且靜香的小孩時常在家跑跳,往地上扔擲東西,讓大雄一家人每天被噪音吵得心神不寧,嚴重影響睡眠,大雄因此得了憂鬱症,大雄多次與靜香溝通無效。大雄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爭點
鄰居製造的噪音,讓我受不了,我可以要求他不讓噪音侵入我家嗎?
分析
☆可否禁止噪音侵入,應視「客觀上是否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
現代社會,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住戶緊鄰而居比比皆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在公寓大廈之上下左右鄰舍間尤為明顯。
居家安寧的權利與在住家得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生活起居活動的權利均應同受保障,並非鄰居製造的聲響讓我不舒服,就可以禁止他發出這些聲音,而是要看侵入的音量是否「客觀上已經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
而什麼情況算是「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呢?法院主要會參考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來判斷噪音聲響有無超標(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但是「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並非唯一標準,法院仍會依照具體個案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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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噪音侵害可主張的權利依據
遇到鄰居製造噪音,我們可以依據下列規定來主張權利,排除侵害: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1 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如果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條第5 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據同條例第47 條第2 款之規定,對其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基此,公寓大廈的住戶,遇到同大廈鄰居製造噪音,可先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上開規定處理。
二、按《民法》第79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所謂「相當」,就是指「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
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時,增訂第800 條之1,其他對於不動產有使用權利的人,例如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等都可以依照第793 條之規定,主張排除侵害的權利。
另外,還可依照《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8 條人格權(居住權)之規定,主張身體健康及居住權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並排除侵害。
本案中,大雄可以先自行蒐證,例如以連續錄音、報警、請環保局來測量噪音分貝或找其他鄰居作證等方式,證明靜香一家人所發出的噪音已經超出一般人可容忍的範圍,請管理委員會出面處理,如果靜香仍不改善,可訴請法院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
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參考範例
一、被告居住於臺北市○○區○○路○○巷○○○號○樓房屋之音量,自日間上午七時止晚間七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7 分貝,低頻37 分貝;自晚間七時起至晚間十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52 分貝,低頻32 分貝;自晚間十時起至翌日上午七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42 分貝,低頻27 分貝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樓之房屋。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實務見解參考
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民事判決
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固請求得禁止之,民法第793 條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800 條之1 規定,此項規定於承租人準用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3 條但書復規定甚明。而上述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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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布克文化《惡鄰退散:專業律師教你40 個告別壞鄰居的自保撇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