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完成 地價稅減半二年/區段徵收重劃區土地 辦理完成日起

重劃土地完成 地價稅減半二年/區段徵收重劃區土地 辦理完成日起

民眾詢問,是否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該處說明,如您擁有本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

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又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不論辦理期間有無免徵地價稅,均可減半徵收二年。民眾如對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之減免尚有疑義,請撥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二八三三三,該處會給您詳細解說。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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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有何減免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臺南市稅務局說明,如您擁有本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

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又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然可減半徵收二年。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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