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挖大樓地下室 所有權不保/挖車位致積水 前國代判遷離

超挖大樓地下室 所有權不保/挖車位致積水 前國代判遷離

彰化縣鹿港鎮亞洲生活廣場公寓大廈許姓所有權人,擅自超挖地下室達4.5公尺做機械式停車位,卻因長期積水,且影響建物樑柱結構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大廈管委會要求其改善未果,進而向法院提出強制許某出讓、遷離之訴,彰化地院4日判決管委會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建停車場出租牟利

針對這起民事官司,該大廈管理委員會表示,全案還在司法審理階段,不便表示任何意見,許姓屋主沒有住在該社區,房子承租給他人居住。記者也實地到屋主許志錕位於鹿港鎮住家,但大門鐵門拉下,沒人出來回應,無法得知屋主看法。

地院判決書中,大廈管委會指出,許某為了設置機械停車位出租牟利,擅自超挖地下室,深度達4.5公尺,還砌牆來掩蓋不法事實,而其超挖部份,沒有任何消防、照明設備,甚至長期積水,不但有礙環境衛生,更影響建物樑柱受力結構安全。

管委會指出,長期積水對四周牆壁形成強大水壓,已出現滲水腐蝕混凝土牆壁現象,公共安全嚴重被威脅,但管委會多次以口頭、存證信函催告改善,甚至連縣府都已認定為違建,許某還是不肯改善,最後管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出席的69人中,有53人出席,並全數通過,作成決議,要透過法律程序,將許某趕出大樓。

法官准管委會趕人

許某則在法院中質疑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瑕疵,還辯稱機械停車位非他興設,且地下室淹水是大樓排水不良,與停車位無關,甚至指出,大樓經過921大地震都安然無恙,顯示該停車位的設置根本沒有對大樓結構造成影響。

但法官審理指出,許某的行為確實已經危害大樓公共安全,且已違反建築法,並被縣府下令拆除,但許某卻都置之不理,因此,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許某出讓區分所有權並遷離,是基於全體住戶共同利益的考量,於法有據,因此判准。
自由時報 〔記者阮怡瑜、張聰秋/綜合報導〕

———————————————————–

挖車位致積水 前國代判遷離

鹿港鎮亞洲生活廣場大樓起造人許志錕被社區管委會控告超挖地下室設停車位出租牟利,造成地下室積水,屢次抗議不聽,彰化地方法院昨天判決管委會勝訴,許志錕需讓出大樓內兩百多坪產權,並遷離大樓,全案仍可上訴。

許志錕是前國民大會代表,他起造的亞洲生活廣場大樓,是鹿港地區知名大樓,昨天判決出爐,許志錕低調不回應,管委會也認為,全案應該還會上訴,不願表達意見。

管委會表示,他們多次要求改善,但許志錕均不理會,只得訴請法院要他出讓大樓名下房產,並強制遷離。

法官認為,許志錕超挖地下室造成積水,已經判定屬實,縣府也勘查過,超挖部分一旦發生火災等意外,易引爆車輛,造成公共危險,影響住戶權益重大,判決管委會勝訴,許志錕需讓所屬房產並遷離,若三個月內不遷出完成土地移轉手續,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
【聯合報╱記者林宛諭/鹿港報導】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