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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7日 由 蔣小姐

房屋移轉未繳契稅 不得變更納稅人╱申報契稅應檢附哪些文件?

財政部表示,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財政部強調,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只有在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變更為買受人名義。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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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應檢附之文件種類

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報契稅時,納稅義務人除應填妥公定格式契約書外,其他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二、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應檢附: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分類:房市新聞, 稅務申報 節稅撇步 標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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