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地借款 應按土地用途認列利息/投資購地借款息 不得當期認列

公司購地借款 應按土地用途認列利息/投資購地借款息 不得當期認列

彰化市張先生問:公司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應如何認列?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97條第9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供營業用之土地及地上廠房者,則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費用

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

不能列為當期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經濟日報╱台北訊】20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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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認定,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而定

「有土斯有財」為國人普遍深植的觀念,大部分的公司行號在經營有成之際,也都想擁有自己的土地,只是,動輒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龐大購地資金,常須仰賴銀行貸款資金來挹注,至於公司行號因為借款來購買土地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全數都可列報為支付年度的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所支付的利息,就可列為支付年度之費用;

反之,購買的土地是用於低買高賣,以賺取買賣價差利益為目的者,該筆土地就非屬於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後之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不能列為當期費用,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列為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

如有疑問請洽:稽核科楊科長,聯絡電話:O6-2298052 彙總編號:97101502
財政部稅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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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購地借款息 不得當期認列

南區國稅局昨(3)日指出,公司購地借款可否列報借款利息,必須視土地的用途而定,若是投資用途的土地,必須遞延認列費用,除非是有出租用途,才能 在租金收入的範圍內,提早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近年來因兩岸三通商機,國內房地產交易漸趨熱絡,部分公司想利用向銀行借款的資金,投資購買土地,等到地價上漲後再賣出,可賺取買賣價差利潤,每年 還可列報一筆為數不少的借款利息支出,兼具節稅效果。

不過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會因土地是否已過戶,以及土地使用情形,而有列為當期費用、資本支出或遞延費用等不同會計處理方式, 千萬不要報錯。

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公司向銀行借款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以列報「資本支出」為原則,也就是列入土地成本項下,辦妥過戶手續或 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列報為公司的「當期費用」。

若公司購買的土地是為了買低賣高的投資用途,不是自行使用者,這筆土地在公司的帳上就「非屬固定資 產」,土地的借款利息應先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至於公司若有投資用途的土地拿來出租,雖然這筆土地並非固定資產,但依財政部解釋令規定,在出租期間的借款利息,可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的範圍內,列為 公司的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近日在查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80萬餘元,經南區國稅局查得土地借款利息為300萬餘元,甲公 司表示這是投資購買一筆台南市郊頗具增值潛力的土地,因此向銀行借款7,000萬餘元,當年度支付的借款利息300餘萬元。

但為充分運用資產,已將該土地 出租給乙公司使用,並收取租金100萬餘元。最後南區國稅局核定,只有認列租金收入的部分可以認列「當期費用」,剩下的200萬餘元利息支出要轉列為「遞 延費用」,因此核定甲公司仍須補繳營所稅款60萬餘元。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