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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4日 由 蔣小姐

未辦理過戶即轉售 不屬於免稅範圍

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旋即轉售之利得,不屬於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三倍以下罰鍰。

該局日前在查核轄內一宗土地買賣案件時,發現某蔡姓商人先以1,200萬元向原地主購買土地,惟未辦理該筆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前,旋即以1,510萬元轉售給第三者,即該土地所有權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登記到第三者名下,

則葉君因該土地買賣所獲取利得310萬元應屬出售「土地登記請求權」利益,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非屬出售土地利得,並不適用同法第4條所規定個人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範圍。

雖蔡君主張所賺得310萬元確實因土地買賣而獲得,惟因與上揭規定不合,仍被補稅及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未辦妥土地過戶登記,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實在得不償失!【台灣法律網】文 / 站務17


分類:房市新聞, 稅務申報 節稅撇步 標籤: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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