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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03日 由 蔣小姐

法拍屋拍定後 須申報所得稅/是否用實際的拍定價格來報繳契稅

【法拍小教室】法拍新手元元問:法拍屋拍定後買方(拍定人)或屋主(債務人)需繳稅?寬頻房訊副總經理張慈芳說,法拍屋跟中古屋交易一樣,拍定後,屋主(債務人)須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年度以買受人領到法院所發的權利移轉證書上記載年度為準;若無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繳稅款。

若遭法拍屋主認為當初買進價比得標價高,造成財產損失,債務人可向國稅局舉證,經認定後即不必繳財產交易所得稅。拍定人由於沒有利得損失,得標後不需繳稅。
蘋果日報 2010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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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到法拍屋後,是否用實際的拍定價格來報繳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三日,按應納稅額1%加徵怠報金。

地方稅務局指出,目前一般案件房屋買賣契稅稅率為6%,即契價每一百元,課徵契稅6元。

但標購拍賣房屋與一般買賣案件略有差別,就是當實際拍定價格,低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時,拍定人可按較低的拍定價格課稅;一般案件則必須按標準價格課稅。

您如有契稅申報繳納之疑義,歡迎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3)822-6121 轉138洽詢。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分類:房市新聞, 稅務申報 節稅撇步 標籤:中古屋, 法拍屋, 申報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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