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死在屋外 法院判定凶宅/凶宅的認定範圍?

跳樓死在屋外 法院判定凶宅/凶宅的認定範圍?

一般人認定的凶宅,大多是指房屋內發生凶殺案或是自殺案,但如果跳樓,人死在屋外,這種房子未來也有可能被列為兇宅。高雄市最近就出現這種罕見判例,一名男子去年買房後,住進去才聽說十多年前,有前屋主在此跳樓自殺,新屋主自覺被騙,一狀告向法院獲得勝訴。

前屋主親人跳樓 買方解約拒凶宅

呂姓男子提告指出,去年三月,他以220萬向張姓仲介,買下位在左營區重立路一棟大樓十三樓,但他搬進去之後,才聽鄰居說,民國八十五年間,原屋主的岳父曾在這裡跳樓自殺。

呂姓男子認為張姓仲介故意隱匿事實,未告知他買的是凶宅,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除了還他原先的購屋款項外,加上仲介費,契稅及登記費用,一共228萬2958元都需歸還;但被告仲介辯稱,她從法院買到這間法拍屋,投標前還確認不是兇宅,她認為,就算屋內有人自殺,人死在屋外,也不應算兇宅。

法官判定凶宅 非以死亡地點為主

但法官表示,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應該考量事件發生的經過,時間長短和因素,並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的人,是否死於屋內為必備條件。根據警方的資料,原屋主的岳父當年是在房屋內跨出矮牆跳樓自殺,這戶房子就應屬凶宅,判處仲介敗訴,解除房屋買賣契約。
【網路地產王/尹榛/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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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的認定範圍是什麼?

凶宅向來被房屋市場視為是燙手山芋,一般民眾接受程度非常低,有意購屋者大都不願意買到凶宅,但如何認定房子是不是「凶宅」呢?

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並沒有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也不是法律的名詞,目前民間對「凶宅」的認定,是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外,如果從屋內跳樓自殺,人雖然沒有死在屋內,但這種從屋內求死的行為,也讓房子成為「凶宅」。而一般的壽終正寢或病故在家等因素,則不能算是「凶宅」。

賣方要提供標的現況說明書

通常民眾在購屋時,賣方都要提出一份「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明確說明賣方所售的房子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如果賣方故意有所隱瞞,一旦查出來,買方可以解約要求賣方還款。

在司法實務上,解釋所謂「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放在死亡原因之限定,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應即屬於「凶宅」。

影響住戶心理應即屬於凶宅

台北地院審理過這麼一件案子,高姓女子在去年七月花七百四十萬元買下台北市吉林路一棟公寓的三樓,和賴姓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中,約定保證房屋「沒輻射屋、海砂屋及非自然死亡事件,否則本約作廢」。

不料,高女付清購屋款後,查到曾有一名男子陳屍屋內多日,屍體已乾腐,且發出惡臭;高女嚇得不敢住,要求原屋主退款,但原屋主認為,當初檢警調查未發現這名男子有他殺、自殺等事證,應屬於自然死亡,自認沒有違約,雙方因此打起官司。

法院認為,陳屍房屋之男子死因不明,且未及時依禮俗殮葬致屍身腐爛生蛆,斟酌社會常情,一般人對此陳屍未殮狀態難免嫌惡畏懼而不願住用同一陳屍場所。故此死亡陳屍未殮之事件堪認已嚴重影響房屋之住戶心理與交易價值,符合契約所定之「非自然死亡事件」,認定買賣契約自始不生效力,賴姓原屋主應返還高女七百四十萬元。

如何避免買到「凶宅」?在購買前應多向鄰居或當地管區警員打聽,也可以問在地的房仲業者或上「凶宅網」查詢。
「住展房屋網」【文/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