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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08日 由 蔣小姐

稅務問答/向繼母買地 應取得非屬贈與證明

宜蘭高小姐來問: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才可以辦理過戶?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第2款規定,父所娶之後妻為父之配偶,而非己身從出之血親,故在舊律雖稱為繼母,而在民法上則為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所指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係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

故繼母與繼子女為一親等姻親關係,繼子女向繼母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但要主張買賣,並提供支付價款證明,才能取得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
【經濟日報╱台北訊】2010/07/08


分類:稅務申報 節稅撇步 標籤: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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