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向保險公司借款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購屋/向保險公司借款之利息/可依法列舉扣除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保險公司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列舉扣除。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央社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更新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