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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公共停車場‧減稅門檻變高

2009年12月28日 由 蔣小姐

政府擬限縮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獎勵條件,未來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開發面積需達4,500平方公尺,約容納150個小型車格位者,才能申請享有五年免稅、投資抵減及減免房屋、地價等稅捐優惠。

政府擴大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開發面積獎勵條件後,財政部指出,未來都會區的公共停車場新開發案,將較難適用租稅減免等獎勵,但現有已享有獎勵的平面式公共停車場減稅優惠,未來不會因此改變。

按照擬議中新修正的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勵要件,約為現行的三倍。目前政府提供民間參與興建平面式公共停車場,其開發土地面積只需達到1,500平方公尺以上,即可享有至少五種稅捐減免優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與財政部商議後,已決定修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現有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停車場,包括平面式、立體式及機械式(或塔台式)停車場,除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獎勵條件趨於嚴格外,其餘公共停車場的適用條件不變。

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查發現,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自民國89年發布至今,全國符合獎勵條件的平面式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極為普遍,幾乎全部都適用促參法的獎勵,以致其公共服務水準難以提升,失去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停車場的政策用意。

現行平面式公共停車場的獎勵條件為開發面積需達1,500平方尺以上,也就是以平均每輛汽車所需30平方公尺估算,約只能停放50輛小型車,提高為4,500平方公尺後,則可停放約150輛小型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總計提供民間參與興建包括交通建設等共13項重大公共工程減免稅捐優惠,包括民間企業可以享有五年免稅及四年延遲免稅;興建支出5%到20%範圍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以及股東投資抵減;進口與重大建設相關的設備享有免徵關稅;重大建設興建或籌備期間,供企業直接使用的不動產免徵房屋、地價稅,取得時免徵契稅等。

【2009.12.28/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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