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則新聞,報導內容是陳男與曾女3年前舉行婚宴,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1年半後,陳男指控妻子對公婆態度差,且兩人爭吵不斷。
曾女又不願登記結婚,要求分手,陳男因而起訴請求曾女退還聘金….還有婚宴支出及精神慰撫金,法院判曾女應退聘金。
結婚乃是情意相向的兩人,以感情、家庭關係及以法律相結合的重要形式,也是兩人從毫不相干之個體走向一個家庭的始點。
正因為結婚如此重要且意義非凡,婚姻的儀式無論無文化,往往都是盛大且隆重的,而我國對於結婚的儀式及禮俗亦有相當之講究。
舉凡提親、說媒、大聘小聘、首飾配件、嫁妝、訂婚、迎娶等等,為做足禮數,完成嫁娶大事的過程可謂所費不貲。
然而,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結婚要在法律上生效必須要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已經不是宴客或教堂儀俗此種儀式婚的形式就會有效。
以目前我國的情況而言,儀式婚的目的僅在於宣示兩人結為連理,且與親友分享喜悅,法律上只能證明兩人有婚約。
也就是未來為結婚登記的約定存在,因此在儀式前或儀式後,雙方仍須辦理登記才算是「法律上的完婚」。
這則新聞當中所涉及的問題,在於雙方已經依禮俗完成嫁娶,男方依禮俗給女方大聘32萬元及小聘12萬元,並且婆婆堅持女方收下作為婚後生活費用。
詎料兩人婚後意見相左,以至於最終女方搬離並分居,男方則指控女方因不願登記結婚、經常爭吵且對公婆不善,要求賠償及退還婚宴、聘金及慰撫金等費用。
法院認為男方片面主張女方「故意違結婚期約者」、雙方感情不睦,女方對公婆態度惡劣且不願登記,然而,並無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有約定最晚應該於何時辦理結婚登記的期約。
又無感情不睦之證據,無法證明女方有過失,因此無法向女方請求賠償因解除婚約的損害。
女方所收受的32萬大聘,是屬於民法第979條之1所稱的「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該互相返還給對方。
而本案件中,因為當事人已經有分居的共識,且女方已經退還男方因婚姻關係所贈與的首飾,法院認為雙方是屬於合意解除婚約。
而依照該條規定,並無過失與否的條件,因此即便女方強調大聘32萬元是當初婆婆另外以匯款方式,堅持給她做為婚後生活費。
仍然無解其屬於「因婚約而為之贈與」的本質,在婚約解除時自然應當返還對方。也正因此,法院判認女方應將32萬元聘金返還男方。
由於現行民法已採登記婚之單軌制度,許多新人婚宴後尚未辦理登記的情形並不少見,而小倆口在新婚生活中始發現雙方個性不合,生活習慣不同,進而導致衝突不斷者也越發常見。
在社會對於離婚觀念的逐漸開放下,此類型的案件並非特例。
回顧上述,國人對於婚姻大事的禮俗嚴謹而繁複,為了避免勞師動眾且斥費不貲,換來是雙方反目甚至為禮俗費用對簿公堂此種昂貴的代價,仔細觀察且慎重決定步入婚姻的人與時間,恐怕才是最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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