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優惠稅率 莫忘節稅權益 9月22日前申請

自宅用地優惠稅率 莫忘節稅權益 9月22日前申請

201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011年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

2011年度地價稅即可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被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

稅務機關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資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優惠稅率,錯過再等一年。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稅捐單位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不得變更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已成年之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或遷出後於2011年9月22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一人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於2011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2011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

不是只有「純」自用住宅用地才可以節稅喔!! 不要輕易放棄節稅的權益。

民眾擁有的土地,如果是用來做自用住宅使用,依據目前的土地稅法規定,可以享有千分之二的超低地價稅率。如屬非自用住宅土地(即一般土地),其最低基本稅率就是千分之十,自用與非自用之間,二者稅負相差五倍。

一般人以為,只有純粹的自用住宅用地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可能不知道,只是部分土地做自用住宅使用,或者分別共有土地只要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也可以申請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課稅。不清楚稅法規定者,結果往往讓自己得節稅權益白白流失。

究竟有哪些非純做自用住宅使用土地,也可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根據稅法與財政部過去陸續發布的行政命令,可以概分成四大型態,包括: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符合5要件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符合5要件

一、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且可明確劃分不同用途者,其坐落基地可以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的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分別課徵千分之二與千分之十以上不等的地價稅。

符合這類情形的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的使用面積。

二、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的應有土地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該部分土地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需全部土地都做自用住宅使用才可以申請減稅。

三、公同共有土地:如其公同共有關係所依據的法律或契約中,訂有公同共有人可以區分的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應有權利部分,只要符合土地稅法規定得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四、建築法規必須預留的空地,可視為自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尚未建築房屋,並與其現住房屋土地相鄰的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道路使用,又屬於建築法規必須預留的空地範圍,都可以視為是自用住宅用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地價稅在每年11月的一個月內開徵,符合自用住宅或其他優惠規定的土地,依法必須要在開徵日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有較低的優惠稅率課稅。來不及申請的土地所有權人,低稅率的優惠也將延後一年適用。

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法令依據:處理天數:12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 二 ) 國民住宅用地:

1、政府直接興建者:建造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2、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投資興建者

(1) 建造執照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2) 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影本 。

( 三 ) 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用地:

1、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2、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影本 。

三、已填註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設籍人資料者得免附戶口名簿影本。

四、若有非親屬寄居,且無租賃關係,須填寫土地所有權人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正本。

五、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須填寫配偶無不動產申明書正本。

六、請於申請資料送出後 2 日內檢齊附件,並註明系統回復之申辦案號,以郵寄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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