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3 月 購屋貸款成數 應考量個人信用 加註但書防萬一
購屋前應考量個人信用狀況,平常與銀行的信用往來紀錄,是銀行評估貸款的依據之一。相信不少消費者到建案接待中心參觀時,建商或代銷人員往往除了口沫橫飛的誇讚房屋優點外,亦隨口向消費者拍胸脯說出『保證貸X成』這般巧語,有意無意地誤導消費者視聽來達到推銷之目的。
消費者在資訊錯誤的情形下錯判情勢而簽約付定,殊不知核貸的把關權責還是在銀行身上,銷售人員任何的話術都不具效力。銀行提撥房貸,除了研判房地產景氣動態外,申貸人本身的還款信用也是考核重要事項之一,這可不是賣方可輕易『保證』的。
信口開河保證核貸
在九十七年間就有這麼一則案例,台中市一名陳姓女子購買位於沙鹿區(原台中縣沙鹿鎮)的預售屋,事先預付六十萬元定金予代銷人員,但之後建商協助陳女向銀行申貸時,銀行因查出陳女個人信用狀況有瑕疵為由拒絕貸款。
陳女隨後要求建商返還全數定金,然而建商卻不肯答應,在兩造爭論未果的情形下,遂請求消保官介入調解。
陳女購買的房屋總價四百三十萬元,在看屋的過程中,代銷人員向陳女說銀行可貸得三百八十萬元,陳女聲稱,她在當下由於考慮到自己信用狀況不佳,也擔心銀行不願核貸,因此特別向代銷人員說明,認為自己恐怕無法通過銀行查核。
然而,陳女說代銷人員口頭上允諾可提供協助,並表示保證可獲得全額貸款,陳女在疑慮盡消後付了定金,但後來申貸依舊無法過關。
承諾須要白紙黑字
消保官在介入調查後發現,即使陳女自稱代銷人員信誓旦旦說可協助貸款成功,但房屋買賣契約中並沒有載明保證貸款之約定,故貸款失敗的最終責任應歸咎在陳女,陳女應負無法履約之責,定金被建商合理沒收在法理上是無虞的。
在消保官的調解勸說之下,建商願意解除合約,且返還部份定金,但對陳女而言是一個得不償失而慘痛的教訓,故消保官呼籲,消費者購屋前一定要審視自身信用狀況,若信用不良,以親屬名義購屋亦是管道之一。
除此之外,消費者勿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保證,買賣雙方任何約定均須以買賣契約為依歸,諸如貸款成數、還款年限、自備款多少、僅要幾萬即可交屋等字句都要列入契約中才具法律效力,以免一時大意而賠了夫人又折兵。「住展房屋網」
購屋貸款停看聽
購屋辦房貸 須量力而為,高估還款能力 斷頭風險高 房貸理財守則
養房難不難? 購屋成本 養房3大開銷 稅費、貸款、修繕算一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