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遺產分割 不課贈與稅╱被繼承人遺產 繼承人可否自行協議分割?

繼承人間遺產分割 不課贈與稅╱被繼承人遺產 繼承人可否自行協議分割?

高樹鄉翁太太問: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故繼承人取得遺產多寡,毋須與應繼分相比較,即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

故被繼承人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不算係贈與行為,故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經濟日報╱ 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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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與生前贈與的稅負差異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之財產應課徵遺產稅,至於完納遺產稅後,繼承人間如何分配遺產,並不發生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但被繼承人死亡前對繼承人中一人所為之贈與,除應課徵贈與稅外,該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再將受贈財產無償移轉予其他繼承人,非屬遺產分配,仍應對移轉財產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轄區甲君於92年1月20日死亡,生前於91年間將其所有2筆土地贈與繼承人乙君,並辦理過戶登記,甲君死亡後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時,亦協議該2筆土地屬乙君所有。

嗣乙君於95年取得該等土地之徵收補償款660餘萬元,卻無償分配予其他繼承人,國稅局乃核認係贈與行為,除核定贈與稅60餘萬元外,又因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而按核定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乙君不服,踐行行政救濟程序,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既將該等土地贈與乙君,即屬乙君所有;?縱認該土地為甲君死亡時之遺產,然依不動產分割協議書,所有繼承人等已就甲君所遺之不動產為分配,是該土地被徵收時,已是乙君所有,難認係屬甲君之遺產。

其將取得補償金給予其他繼承人,經其他繼承人允受,而未給付對價,即為無償之恩惠給予,此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之贈與,且乙君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縱非故意,亦有過失,故國稅局據以核定贈與稅,並處罰鍰,即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生前已將其所有土地贈與繼承人,該財產即屬受贈之繼承人所有,其於嗣後再將受贈土地之徵收補償款無償給予其他繼承人,則為另一法律行為,仍應核課贈與稅,請特別注意,以免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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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可否由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

案例

阿港伯去世時名下有二十筆土地,及五百多萬的銀行存款,他的五個兒子們對於遺產的分配已經討論了好久但都還沒有結論。

最後在長輩的協調下終於達成協議,由每個人各自取得四筆土地,而存款的部分則由每人均分,不過大兒子阿平有個疑問,每筆土地的面積及價值不同,

因此每個人所分配到的財產價值並不相當,是不是會被課徵贈與稅?就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要訂定書面的分割協議書,該如何辦理登記呢?

【何謂遺產分割?】

被繼承人死亡其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即由繼承人取得,各繼承人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繼承人有訂有禁止分割遺產的契約外,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分割遺產的方法,係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訂之法律並無限制,但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繼承人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關於民法應繼分的設置,其目的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而遺產的分割係由繼承人間自行協議,而其分割的方法或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

因此,繼承人因分割而取得遺產的多寡,自無須與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

是以財政部於民國67.8.8台財稅第三五三一一號函解釋,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分割繼承登記之申請人】

在繳清遺產稅後經全體繼承人協議達成分割遺產的方法,需先做成遺產分割協議書。

在辦理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時,係由經協議取得該不動產的繼承人為登記申請人,雖不必由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但仍要檢附經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的分割協議書,並附具印鑑證明書供地政機關審查。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述明的內容】

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留之不動產,需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的方法,並應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應註明遺產的內容﹝如:遺產的種類數量、不動產的標示、權利範圍及由何人繼承皆應述明﹞,並由全體繼承人加蓋印鑑章及附具印鑑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應按遺產中不動產部分的總價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

【結論】

現行民法對於遺產分割的方法並無加以限制,只要阿港伯的兒子們協議如何分割遺產即可,而且分割遺產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依據財政部的函釋並無課徵贈與稅的問題,所以阿平是可以放心的。

而對於遺產分割的內容是要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並經加蓋印鑑章以供地政機關審查,而協議書也可做為繼承人間遵循的依據。

案例中阿港伯的情形,因其所遺留的財產不少,他的兒子們採取分割繼承的方式是較為有利的,如果是採依應繼分繼承的話,則每筆土地皆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造成共有的情形將來土地要處分使用收益都要經過共有人全體同意,不但容易產生紛爭也不利土地的利用,直接分割清楚使產權單純化應是較為妥適的做法。
【台灣法律網】文 / 王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