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借款利息申報扣除、房租申報扣除 相關規定流程

購屋借款利息申報扣除、房租申報扣除 相關規定流程

潭子鄉李小姐問:於辦理結算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申報扣除因購屋而向銀行貸款所支付之利息?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符合下列要件﹕

1.其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當年度在該地址辨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辨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98年度利息單據。

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

5.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以申報1屋為限,

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所以李小姐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如其購屋借款利息符合上列要件即可申報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再度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所檢具之支付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且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119

購屋貸款利息 房租報稅申報須知

購屋貸款利息 房租報稅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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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扣除額 每年12萬為限

林口鄉洪小姐問: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規定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切結書。
【經濟日報╱ 台北訊】20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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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用住宅申報要件

符合自用住宅申報要件

購屋借款利息問答

 Q: 如果查詢、下載之資料為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就可以於申報時列舉扣除? 

 A: 不是,須再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報規定,符合規定者始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要件:
     1.房屋登記必須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2.該房屋必須未出租、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
     4.當年度實際之貸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以其餘額申報,並不得超過30萬元。
     5.「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不得列報扣除,惟如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可列報。 
 

Q: 如果查詢、下載多筆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均可以於申報時列舉扣除?
 A: 不是,仍須自行檢視,符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規定時始得列報。 

 Q: 如果查詢、下載之購屋借款利息,未載明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姓名、房屋所有權取得日等欄位,應該如何辦理申報?
 A: 請於查詢清單或利息單據上自行補註及簽章,併同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辦理申報。

 Q: 如果查詢之購屋借款利息非屬購屋貸款名義借款,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A: 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如:消費性貸款、修繕貸款等)之利息,原則上不准認列,但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可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供核。

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Q: 如果查詢之購屋借款利息非屬購屋貸款名義借款,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A: 納稅義務人非以購屋貸款名義借款(如:消費性貸款、修繕貸款等)之利息,原則上不准認列,但借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者,可另檢附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等有關文件供核。

另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築物登記謄本手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