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第二次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補助 11月19日截止申請

台中市第二次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補助 11月19日截止申請

臺中市政府依據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第八條,公告99年度第2次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有意申請之公寓大廈請於11月19日前向都發處提出申請。

台中市政府 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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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處表示,補助方式需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表及申請項目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市府申請,經都市發展處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通過者依98年3月23日府法規字第0980064286號令修正之「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補助。

受理申請期間即日起至99年11月19日止。受理補助優先順序:

(一)今年度第一次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2月3日起至99年5月27日止)已提出申請,但因原編列經費用罄未予補助之申請案,優先列入補助。

(二)依受理申請期間市府收文所掛文號順序決定之。

都發處指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申請表」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申請項目明細表」可至市府全資訊網>都市發展處>住宅服務>公寓大廈>下載專區網頁

申請注意事項:

(一)若本年度經費剩餘款已不足補助所申請補助案時,將依申請人之意見僅就剩餘之經費予以補助或不予補助(若經市府通知限期說明,逾期未予說明者將予退件)。

(二)若本年度經費已用罄,則不予補助。

(三)申請案經市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倘僅係申請項目明細表應檢資料,市府得僅就其合格項次予以審查並補助其符合規定項次部分;惟如應附文件未齊全者,則將予退件。
發布單位:台中市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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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補助 將截止

台中市政府公告99年度第二次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有意申請的公寓大廈,請於11月19日前向都發處提出申請。

都發處表示,補助方式需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表及申請項目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市府申請,經都市發展處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台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

受理補助優先順序:今年度第一次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99年2月3日起至99年5月27日止)已提出申請,但因原編列經費用罄未予補助的申請案,優先列入補助。依受理申請期間,市府收文所掛文號順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