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被繼承人遺產明細?不知被繼承人生前財產內容 如何申報遺產稅

如何查被繼承人遺產明細?不知被繼承人生前財產內容 如何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就近向國稅局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稅之核定資料。

該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提供的資料不動產因有地政機關之登記資料可稽核,一般而言較為明確;而動產及投資、銀行存款部分,可由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中之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供繼承人參考被繼承人生前可能投資的公司、或金融機構存款。

此外,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

最後該所特別呼籲,稽徵機關提供前揭資料僅供參考,納稅義務人倘發現有其他應併計之遺產,務必自行列入遺產總額中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中央社訊息服務 /  201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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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財產內容,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桃園陳女士詢問,配偶生前財產均自行處理,身故時並未交待財產狀況,繼承人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繼承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可檢具身分證正本、印章、被繼承人除籍資料(除戶謄本、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和印章,就近向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列印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最近年度所得清單。

財產清單內容包括土地、房屋、投資、車輛等;所得清單內容包括各類所得,可依據利息所得之所得來源研判存款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並依上述資料分別向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情形或向其他財產主管機關查詢財產內容明細,據以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併同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該局表示,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財產、所得資料僅供繼承人參考,因時間落差等因素,不一定完全正確,若發現另有其他財產或衍生財產等,仍應據實併計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
申報遺產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覽表

一、基本資料:

1.遺產稅申報書1份,申報書應加蓋納稅義務人或代表人私章。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3.繼承系統表1份。

4.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5.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債權確定判決之文件。

6.非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者,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書和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法院判決確定文件等)。

7.補申報之案件應檢附補申報部分之相關資料,並檢附原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函影本。

8.被繼承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經於國外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

9.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附註: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逾期未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視為拋棄棄其繼承權。繼承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開始者,前項期間自該條例施行之日(81年9月18日)  起算。

10.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應檢附之證明如下:

(1)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領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

(2)繼承人親自回國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配合辦理。

二、財產資料:

1.申報房屋遺產,應檢附死亡當期房屋標準價格證明。

2.申報存款、債權遺產,應檢附死亡日存款餘額證明書或銀行帳卡或存摺(含封面)、存單影本暨證明債權之證明資料。

3.申報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繼承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證券存摺影本。

4.申報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繼承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如股東名冊)及繼承日當期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      

5.申報信託財產遺產或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遺產,應檢附遺囑或信託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6.再轉繼承案件,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或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遺產者,應檢附稽徵機關發給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

7.申報債務扣除,應檢附債權人出具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之證明資料。

8.遺產捐贈與政府、公有事業及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附受贈單位同意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書影本、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證明(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受贈機關團體之組織章程影本等。

9.申報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0.主張扣除應納未納之稅捐:應檢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單或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

11.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12.生存配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者,應檢附生存配偶之申請書、註記結婚日之戶籍資料、生存配偶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以上所列各項資料,係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之基本資料,如經本局受理後,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尚有應補件者,則另行通        知補正。

四、以影本送件者,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