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評量

租屋評量

1.租屋需求
一、對租屋環境需求(上班地點、公車、捷運、市場、就讀學區、鄰近公園等)

二、對房屋種類需求(大樓、公寓、住辦、套房、頂樓加增建等)。

三、對坪數大小需求(房間數、衛浴設備、廚房、花台等)。

四、對家俱裝璜需求(電視、冰箱、沙發、音響、床具書桌等)。

五、對車位有無需求。(平面、機械式停車位)。

六、其他因個人特殊需求。(方位、格局、邊間採光等)。

七、願意支付房屋租金上限。

2.租屋考量

租金的高低直接反應出該房屋的價值;一般而言,店面的租金遠比住家為高,大廈中樓層較高的租金又較樓層低的為高,而邊間因景觀及視野較佳,故其租金亦較非邊間的產品為高。通常,只要按一般租金行情,經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即可。 押金雖民法未有明文規定,但為社會上所通行,押金是租賃契約成立時,房客支付用以擔保租金支付為目的的金額,一般多以租金二個月為限,若租賃關係結束,未有欠租或違約情事,房東應無條件將押金返還予房客。

使用範圍‧租賃合約除了載明租金、押租金、使用期限之外,最重要的當屬「使用範圍」了,按使用範圍係明確的表示出該房屋或土地的權限所在,以免承租人不察而占用公地或其他私人權益,進而引起紛。

繳租期限是保障出租人權益的主要條款,若超過了繳租期限,承租人無法履行繳租義務時,出租人則可訴諸法律並且強制執行,有關這一點,承租人應有充分的認識。調租問題合約期滿之後,出租人基於房價、稅費甚或物價變動之理由多會提高租金,故對於調租問題應事先協定調幅及時間,明確地記載於合約上,以避免出租人無理加價或承租人大幅還價而找不到共同的平衡點。

房屋分租不但影響居住品質,也可能造成房租收取之不便;一般而言,出租人可以視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分租,所以一切均要訴諸文字,以免口說無憑;值得注意的是房東在合約中若未註明反對轉租於他人,則承租人便可將房屋之一部份進行轉租,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原租期;此外,根據買賣不破租賃之基本原則,房東若將房屋出售,原房客仍可亨受一切契約的權利,不因屋主之改變而影響其權益。解約問題租期屆滿解除合約後應如何善後?約條件為何?有關搬遷或廢棄物應如何處理等,這些都要事先約定,一般為了防止承租人遺留下大批傢俱或其廢棄物,可在租約中註明,即出租人可逕自僱人加以清除,並且費用可由押金內扣除。 稅費問題一般而言,建築物本身之稅費由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是理所當然之事,但出租人為求方便起見,可約定房屋稅或地價稅由承租人先行代繳,以後再從房租中扣除,至於水電、電話及管理費用,則理所當然的應由承租人負擔。

修繕權責‧在租賃契約中,最好事先載明有關修繕的權責及認定方式,究竟係由房東負責或房客先行代墊,到時憑單據再從房租中扣除;一般而言,對於門窗玻璃等因不當使用而遭損壞者,應由承租人自行負責;但就房屋漏水、水管破裂、門面整修、電梯更換等非消耗或不當使用而造成等事項則由出租人負責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