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屋前房屋受創 買方得要求退款

交屋前房屋受創 買方得要求退款

莫拉克夾帶百年來最大雨量,導致台灣南部不少房屋被水沖垮,甚至遭土石流掩埋,如果在這時候,已經簽約而尚未交屋的房子,遭受天然災害影響而受損時,買方得要求退款。

交屋前遇天災 賣方認賠吸收

21世紀不動產法務襄理邱創智表示,水災與地震等均屬於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因此如果因為水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造成的房屋毀損或滅失,致無法完成交易,是不能歸責於買賣雙方的,也就是說,這時候沒有哪一方會構成債務不履行,這時候民法會以所謂「危險負擔」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也就是說交屋前發生這類情形時,危險應該由賣方負擔,所以賣方要自行吸收房屋毀損或滅失的損失,買方則得請求退還全部價金,彼此間也無損害賠償或違約的問題。

法拍屋權責歸屬 依據移轉證書

除了一般購屋交易,如果是透過法院拍賣所買到的房屋,在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水災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房屋毀損或滅失時,也可以依法撤銷拍賣程序。邱創智表示,雖然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有公權力介入的實質意義,但解釋上仍屬於買賣行為,所以如果承購的法拍屋是在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前已發生房屋毀損,致令不堪使用,自應准許拍定人撤銷拍賣程序,取回已繳價金,如是在權利移轉證書之後,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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