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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孩子監護權時應考慮事項

雖然第1055條只要求法官依照「子女最佳利益」來替孩子決定監護人。但這當然是最基本的大原則。但這樣說實在有點

監護權裁判時應考慮的事項-民法第1055-1條(民法親屬)

雖然第1055條只要求法官依照「子女最佳利益」來替孩子決定監護人。但這當然是最基本的大原則。但這樣說實在有點抽象又攏統,會讓人覺得法官是「看心情」來決定監護人。

這樣難免會讓人產對司法產生不信任感,法官在沒有依據的狀態下要決定監護人也會陷入為難。

立法者特地設了第1055-1條的規定,讓法官在裁判時有個「依據」,也讓訴訟當事人可以針對條文內所提到的事項來做「訴前準備」,好讓法官認為自己才是最適合子女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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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第1055-1條(法官在裁判監護權時應注意的事項)

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年齡確實是影響監護權的關鍵,還需要用母乳哺育的孩子,法官通常會將監護權判給母親(除非母親有重大不適任原因)。

如果子女不只有一個,大多數的法官也會盡量把兄弟姊妹安排給同一位監護人照料,與手足相處也會對孩子將來的人格發展有幫助。

*司法實務: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 78 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 263號判決、100年度家上字第 144號、100年度家上字第 94號判決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監護權是攸關子女們人格發展上的大事,他們自身的意願當然非常重要。如果為他們挑選了一個不願親近的監護人,對他們來說只是一種傷害。所以,子女的想法也是決定的關鍵。

*司法實務: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85號判決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都自身難保,還要照顧女子只會讓生活陷入更大的困境,這對還在成長期的孩子來說絕對是有害無異。

有家庭暴力或吸毒前科的父母對子女來說也不是好選擇,當然,我們不能排除「改邪歸正」的狀況。

另外,如果父母的職業與一般正常作息顛倒,也會影響到監護權的決定。因為父母除了提供子女三餐溫飽外,還必須注重家庭教育跟親子互動,在時間上無法配合恐怕難以勝任監護人。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即便父母能給予孩子良好的成長環境,但他們本身沒照顧的意願,強迫他們照顧只會給親子關係帶來壓力。所以,如果父母本身沒照顧意願,法官也不會強人所難。(除非雙方都不願意)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父母分手後,有時候會結交到新的同居伴侶。如果同居人和子女的關係不和睦,甚至有對他們施暴的傾向,讓孩子和他們同住肯定不是好事。

另外,「共同生活之人」不只有限於男女朋友或再婚對象,包括所有「和父母一起住的人」。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其實,這是為了「正在爭取監護權」的父母所增設的條文。因為法官在裁判離婚時,絕對會考慮「子女目錢的習慣」,不斷改變居住環境只會對未成年人造成負面影響。

所以,通常子女在爭取監護權的當下跟誰住,法官也會繼續讓他們擔任監護人。

但有些母親是長期受到父親家暴(有些父親只會打母親不會傷害孩子),受不了才丟下子女,逃離共同生活的住所。

法官就會認為,既然子女一直都跟父親居住,乾脆繼續讓父親擔任監護人,孩子也比較習慣。加上孩子一直都和父親住在一起,法官在詢問意願時,不少孩子也會選擇與自己較親的父親。

因此,有許多遭受家暴的母親在離婚後在爭取監護權方面都被法官判敗訴。

這款規定同時也適用在離婚後其中一方不給對方探視孩子的狀況。修法後,法官在裁定監護權時也會更客觀公正。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2.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官的工作只是依法審判,在法院負責調查證據的是檢察官。有時候,當事人為了爭取監護權,一定會努力替自己「加分」或「說對方的壞話」。

法官只靠兩人的證據與言詞辯論,有時候會做出錯誤的判斷。因此,法官可以拜託其他單位協助訪視或調查,以更客觀的資料來替子女們決定監護人。

參考資料:法務部行政函釋法律字第 10303500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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