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收養別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養子、養女。養子養女跟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待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子女的要件如下
1、須有收養的合意
收養者至少須滿二十歲。有關被收養人方面,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養時,則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
2、須有一定年齡差距
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需長於被收養人者二十歲以上。例外則是在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的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另外一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也可以收養。
夫妻得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一、收養的管道為何?可以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再辦理收養嗎?
(一)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兒童局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例外無須委託媒合機構的情形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以往收養人私下與出養人約定好後至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裁定後,收養契約即可成立,但新制度從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後,凡私下約定的收養案件都屬不合法。
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收養衍生的偽造文書、販賣人口、挑選指定、金錢交易等弊病,保障每一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
可以上網搜尋目前有政府核發許可證的收養服務團體,或透過政府網站,或致電當地社會局(處),取得目前合法的收出養服務團體名單。
(二)合法之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的名單
二、收養流程及收養應具備的文件為何?
(一)找到認同的收出養團體後,接下來須配合機構進行一連串的程序,大致流程如下圖:
(二)完成機構流程,下一步是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流程如下
1、法院送件
應備妥下列文件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
(1) 收養聲請狀
(2) 收養同意契約書
(3) 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
(4) 收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
(5) 收養人的警察紀錄證明
(6) 收養人應提出職業(在職證明、營利事業證影本或自耕農證明)、財產(房地產權狀影本或存款證明影本)及健康(公私立醫院或衛生所一般健康檢查)等證明文件。
(7)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無血緣關係收養)
2、社會局訪視及法院出庭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收出養案件需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可要求當地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提供報告與建議供裁決參考。
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故調查訪視時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
收(出)養人皆要出庭, 7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法院出庭及調查訪視這兩步驟是讓法官明白收養動機及收養意願的重要機會。
3、法院裁定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若無人提出抗告,則期間經過法院會寄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此收出養的法院程序正式完成。
收養人必須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才能辦理戶籍登記。
4、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辦戶籍登記時需要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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