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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4日 由 蔣小姐

贈與不動產未辦登記前得撤銷贈與並退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以不動產為贈與時,應於移轉登記前辦理贈與稅申報,於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之副本,地政機關才會准予辦理移轉登記。故當事人欲撤銷贈與並申請退稅,應於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為之。

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另依財政部78年5月29日台財稅第780139722號函釋規定,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准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故以不動產為贈與,贈與人得行使撤銷權期限為該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產權移轉登,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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