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結緣是美事一樁,但若遇到惡房東存心作怪而引發糾紛時,如何保身?如何過招?目前的租屋市場中,普遍隱藏各種糾紛陷阱,而一般的承租方往往看到自己滿意的房子,除衡量經濟能力外,普遍不思考有關之權利義務,最後只有「因不瞭解而結合,藉糾紛產生而認識,再損失押金後分離」者比比皆是。
以下就常見之租屋問題,並針對承租方及出租方常遇到的租屋困擾及租屋糾紛舉例提供參考:
一、承租方常遇到的糾紛
1.修繕爭議:天花板漏水、馬桶管路不通、傢俱或電器損壞等,房東不願修繕。
2.提前解約:租期未滿,房東要求房客搬遷。
3.押金爭議:租約到期,房東卻不願歸還押金,或藉故大扣押金金額。
4.訂金爭議:已經付過訂金後,又不想住了,要求房東退款。
5.人際相處:房東管的太多,不易溝通、相處。
6.其他:
(1)水電費繳納爭議:水電費等雖言明租金內含,但房東卻限定洗衣機一星期只能使用一次,電器使用亦一大堆限制等。
(2)安全與隱私部分:房東經常以安全為由,趁房客不在打開房門,檢查電器使用情形。
二、出租方常遇到的糾紛
1.租金拖延爭議:房客經常藉故拖欠房租。
2.提前搬走:租期未滿前,房客要求解約。
3.水電費不繳:搬走後,不願繳交先前所積欠之水電費。
其他:
(1)房客未盡善良保管人責任:如租賃處地板滲水,卻未立即通知房東處理,造成房東損失。
(2)違反條約內容:例如言明不得私自帶異性過夜,但卻常發生。
(3)房客作息太吵:房客打麻將完通宵,引起鄰居抗議。
(4)房屋損壞、傢俱被破壞或搬走:房屋不愛惜使用,傢俱任意損壞,甚至搬走。
租屋糾紛的解決
1.當房東與房客發生租屋糾紛時,通常最直接也最快速的方法就是雙方溝通協調,直到雙方均能接受為止。
2.但當彼此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必須用強來解決了,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符合一定要件者,得選擇調解或進行簡易訴訟程序。
3.此外,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新增定了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以因應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小額交易糾紛,避免因為適用通常訴求程序的慎重繁瑣而影響人民為自己小額財產權爭取應有權益的意願,侵害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造成社會不公及對司法的不信任。
4.小額訴訟程序的特色在於簡便迅速,且做了一些利於一般人民(即非法人、商人、大公司等)的規定,以使程序不成為阻礙人民爭取權利的因素。
5.如果房東與房客的糾紛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之,但若法院認定不妥,仍可依其職權改用簡易程序。此外,若糾紛金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而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雙方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以文書證之。
6.該程序可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它休息日行之,所以,各法院除上班時間外於其他時段仍提供小額訴訟程序的服務,至於詳細作業情形請緊逕洽各法院。但若當事人其中一造提出異議者,就不能於非上班時間進行了。
7.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仍有許多未能詳細介紹之處,請參閱法條或詢問個法律服務機構。
文章來源:台北科技大學 http://wwwmd.web.ntut.edu.tw/ezfiles/6/1006/img/1268/framemain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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