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限3戶 證明自住事實 輕稅保障

自用住宅限3戶 證明自住事實 輕稅保障

「囤房」課重稅,標準出爐。財政部初擬本人及配偶合計全國持有三戶以內房屋,只要是供自己或由直系親屬居住時,即列入「自住房屋」;第四戶以上,將被加重課徵房屋稅。財政部估計,全國現有約720萬棟「住家用」房屋中,約有650萬戶可享有1.2%輕稅待遇;但有70萬戶房屋,會被課以1.5%至3.6%的重稅,比率將近一成。

不過,包括賴士葆在內的立法委員認為,持有三戶房屋者,未來只需繳交最低的持有稅,恐怕過寬,建議合理戶數應下降為二戶;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願意再研議。

據估計,若自住房屋持有戶數由三戶減為二戶,重稅範圍將再擴大,衝擊戶數約達150萬戶,重稅戶數占比會上升為二成。

張盛和昨(14)日在立法院財委會表示,財政部已初步完成「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三項條件時,即可列為自住房屋,享有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的優惠。

自用住宅限3戶 證明自住事實 輕稅保障

財政部強調,戶數並非輕稅唯一判別標準,地方稅捐機關日後將會實地查核。

包括: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三、本人及配偶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自用住宅限3戶 證明自住事實 輕稅保障

財政部強調,戶數並非輕稅唯一判別標準,地方稅捐機關日後將會實地查核。

除了個人住家用房屋可享有輕稅外,認定標準亦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的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證明的中低所得家庭,做住家使用的房屋,比照自住房屋,排除在重稅範圍之外。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307994

證明「自住事實」 輕稅保障

住家用房屋改採分級課稅,最快今(2014)年就會上路,舉證確有「自住事實」才是輕稅唯一保障。財政部表示,地方政府握有實際准駁權,戶數多寡只是參考指標。

財政部已訂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使用認定標準草案,本人及配偶在全國各縣市所持有的房屋戶數,合計在三戶以內,並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時,即可被歸類為課稅級別最輕的「住家用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稅。

財政部說,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包括尊親屬,成年及未成年卑親屬等),並不需要設籍在所居住的房屋,但必須要有確定居住事實,合計在三戶以內,均屬自住房屋。

舉例來說,甲名下有A、B及C、D共四棟房屋,A棟由甲自行居住,妻子乙因在工作需要居住在B棟,C棟則由父母合住,D棟供在外地求學的成年子女丙居住,甲即需在四棟房屋中,擇定一棟房屋從高課稅;其餘三棟則視為自住房屋課徵輕稅。

財政部強調,戶數並非輕稅唯一判別標準,地方稅捐機關日後將會實地查核,若發現甲所有的四棟房屋中,發生無長住或確由限定的親屬居住事實時,仍可取消其輕稅資格。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307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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