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不滿樓上王姓住戶房子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決,王男應賠償修繕費和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3萬餘元。根據北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蔡女住在台北市羅斯福路某棟2樓,王男住在同棟3樓,兩造曾因漏水糾紛申請調解,但調解未成立。
蔡女主張,王男房屋年久失修以致樓板等處破損,造成她家天花板漏水;王男長期放任房屋破損,導致她一家人因漏水生活不便和精神耗弱,提告求償修繕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1萬餘元。
王男則主張,經對方告知,他才知道家中漏水,他家中浴室間有私有管道、全棟用公管道等,都可能造成樓下住戶漏水,漏水並非全是他的責任。此外,他反控蔡女曾經未經合法申請,擅自敲掉2樓浴室牆壁,導致他家浴室牆壁產生裂縫而漏水。
法院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認定是3樓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擬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導致2樓天花板滲漏。
法律依據:
屋齡已久之房屋,常常發生漏水問題,然其責任歸屬應為何?需依個案情況判斷。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於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有明文規定。
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於民法第195條亦有明文規定。
判決說明:
本案損害發生之起因,係因三樓王男房屋年久失修,浴廁地板防水失效、混擬土老化等因素產生裂縫所致,三樓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之漏水問題負有維護、修繕之責任。
王男未注意維護、修繕,導致蔡女住家遭受損失,王男之不作為顯已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91條、第767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後段但書條文之規定,且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
故,蔡女因此得向王男請求損害賠償勝訴之原因所在。
一般民眾若遇到漏水問題,建議可先做下列動作:
1、應先針對漏水部分拍照存證,相片上需有顯示日期者為佳。
2、若有協調應將協調日之人、時、地、物、證人姓名等記載清楚,並保留證據。
3、應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期限修繕完畢,以作為日後證據。
4、若協調不成,則採法律途徑救濟。
新聞來源: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
案例依據的民法條文: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213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5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債其損害。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12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引用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