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地雷多 繼承過戶多詢問

奢侈稅地雷多 繼承過戶多詢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不符要件仍應課稅

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如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課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2012年10月以1,176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台南市的1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

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戶房地,惟於持有期間均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奢侈稅額117萬6,000元。

處分前補報繳稅款

嗣以甲君係1年內且係於奢侈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並已於裁罰處分前補報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29萬4,000元。

符合奢侈稅免課?

奢侈稅

奢侈稅地雷多,民眾要多加詢問注意。 圖片來源:Mygonews

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仍為學生之已成年長女已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核准,符合奢侈稅免課徵對象;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設籍於該房地,不符合上開條款免稅之要件,原核定及罰鍰處分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不符合奢侈稅免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房地,該房地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並不符合奢侈稅免稅之要件,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奢侈稅,以免遭查獲受罰。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8325/又踩地雷!登記成年子女戶籍,出售2年內房地,仍課奢侈稅

繼承房產兩年內出售 免奢侈稅

繼承人間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財政部指出,取得後未及二年即出售,仍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繼承取得的不動產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2011年6月起課徵,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出售時必須按其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不過,出售自用住宅或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並不在課稅範圍。

是否被課徵奢侈稅

至於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日後出售時是否會被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亦包括協議分割繼承取得的不動產,取得後未及二年即出售,均可享有免稅。

不課贈與稅有條件

財政部並已規定,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發生糾紛確定權益

財政部指出,這是因為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並未限制經協議繼承人不得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的遺產。

因此,繼承人因協議分割取得的不動產,其登記取得原因仍屬「繼承」。因此,取得該不動產的繼承人,其登記取得原因既屬繼承,日後出售時,不論持有期限長短,都不課徵奢侈稅。

財政部舉例,A、B及C等三人繼承父親遺留的二筆土地,因C常年定居海外,平日由A及B輪流照料父親。

三人辦竣遺產稅申報後,自行協議由A與B君各繼承一筆土地,C同意放棄其應繼分。不久,A因有資金需求,在完成繼承登記後同一年度,即將繼承取得的土地出售,A出售土地行為非屬奢侈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4235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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