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贈與房屋 財產交易所得要計算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

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減除受贈房屋的時價

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算財產交易所得成本

贈與稅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

例如父親甲於2010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

日後乙於2013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

實務核課上有困難度

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

資料來源【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07716/出售贈與的房屋,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成本

財政部公布:贈與稅算賣屋成本

將辛苦一輩子買下的房子,傳承給兒女,在華人世界世普遍常見的。你也是接受房子贈與的人嗎?那你要注意囉!財政部近日規定贈與稅歸入賣屋成本。

因此出售贈與屋的民眾,別忘了扣除當初繼承時被課徵的贈與稅和其他相關的費用,剩下的餘額才是你真正的所得額!

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

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

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500萬元,父親甲應按50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

日後乙於102年間以2,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計算公式:成交價格 – 取得成本- 相關費用支出 = 所得額 這邊有一點提醒,關於賣房子時的相關支出,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以及在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果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都可以扣抵。

資料來源 好房News記者葉秀媛/綜合報導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506447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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