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四大免奢侈稅 您不可不知!

奢侈稅上路已經一段時間了,但仍有不少民眾不清楚規定,而遭追稅的案例。你知道少做一個動作,就可能被課上百萬嗎?還有號稱免奢侈稅的農地,也被國稅局盯上了嗎?買賣房屋你不可忽略的四大要點!

一、換新屋要課奢侈稅?免!

舉一案例,設籍在台南的陳先生在台北工作,一年前在汐止買了一棟房子自住,但沒有遷戶,不久因為工作調動,賣掉房屋,改搬買到市區。

隔了幾個月,國稅局居然寄來奢侈稅補繳單,通知陳先生不僅要繳納九十萬元的奢侈稅,還附上了五十萬元的罰鍰。陳先生氣得跳腳,他認為自己是純自住、非投資,應該不須繳交奢侈稅。

很多民眾就因為少了「遷戶籍」這個動作,不僅要補稅還被罰鍰,主要原因是法律上規定戶籍登記為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不然沒有辦法確定你是否有沒有營業或出租,因此無法排除課稅。

根據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就可以免課奢侈稅。

二、夫妻互贈要課奢侈稅?免!

奢侈稅課徵
少做一個動作,就可能被課上百萬。

稅捐機關表示:「夫妻互贈與不動產,需注意別跟奢侈稅扯上邊,否則划不來。」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所以這是屬於自主性申請,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然後還要被課上一筆稅!此外,受贈人接受後,兩年內一樣不可售出,不然一樣要被課奢侈稅。

三、調職賣房要課奢侈稅?免!

「不可抗拒因素」目前正是民眾與政府爭執的議題,最典型例子是因調職,未滿兩年而賣房,屬不可抗拒因素,如公司調職,不予課稅。

但有民眾因家中因素,調職賣房,被判定為非不可抗拒,依舊要繳納奢侈稅。原因是因為民眾是自己主動調職,而非被迫調職。

因此,針對是否擴大奢侈稅的豁免條款,財長張盛和表示,奢侈稅原則是不要傷及無辜,但「為經濟因素」的認定,也要看個案。

但一般情況下,只要非自願性賣房,別忘了爭取自己的權益!

四、出售農舍要課奢侈稅?免!

最近購買農地,興建農舍,蔚為一股風潮。一般我們認知上,農地是不用課奢侈稅的。

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農地及其地上農舍,但該農地並非都市計畫區內之土地,為何遭課奢侈稅並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應出示該管地方稅捐機關核發的「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果沒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要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才可排除課稅。

此外,最近還有因算錯奢侈稅期,而遭追稅上百萬和罰鍰,怒告房仲的事件。國稅局表示,依法奢侈稅是以不動產完成登記取得所有權之日起算,一直到訂定銷售契約日為止。

但最近許多買賣未申報奢侈稅的案例,都算到銷售移轉登記日為止,等於提前一個月賣屋,符合奢侈稅課稅範圍。 買屋賣屋是大事情,奢侈稅一課動輒上百萬,民眾們相信專業之外,也別忘了自己了解相關知識來保護自身權益!

好房News記者葉秀媛/綜合報導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8515046213.html

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開徵已逾二年,因非自願性因素售屋者,至今僅有一例符合免稅,無炒房意圖但因經濟需求被迫要在短期內售屋者,仍難逃奢侈稅的課稅法網。

案情節決定應否排除稅

財政部正在研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根據外界的建議,短期持有的售屋課稅案件,未來可以考慮以「其他」等概括豁免條款,視個案情節決定應否排除課稅,降低傷及無辜的範圍。

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

奢侈稅自2011年6月起開徵後,所有非自願性售屋准予免稅的豁免情形,都要經財政部公告,約近二年半以來,僅有一例「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購房屋」者,符合免徵條件,其餘仍需課稅。

經濟因素售屋亦不適用

依據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二戶房地,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新房地時,須符合「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的法定要件,才可排除課稅。因經濟因素售屋,縱使迫於無奈,亦不適用。

未申報奢侈稅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有一案例,甲在2012年間出售持有未滿二年的新房地A,未依規定申報奢侈稅;且出售A房地時,甲名下另有一戶B房地,因而遭補稅處罰。甲主張考量配偶醫療方便購買A房地,因原任職公司薪資待遇無法維持家計,轉至其他公司上班才會出售A房地,非屬炒作。

國稅局表示,甲因轉換工作出售A房地,係出於自身經濟考量的自願性任、離職,且非屬同一公司的調職,也不符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的非自願因素,不在免稅範圍。

財政部則指出,屬於「經濟因素需求」的售屋者,與現行公告非自願性離職的售屋情況不同,仍要課徵奢侈稅。目前公告的免徵案例,只限因新工作到外地任職,在外地購入新屋後,不到二年遭資遣,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規定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8261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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