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實價課稅 追捕房屋稅案增多

有所得就課稅,所得多少就課多少,本是天經地義,國稅局近來大查稅,要求民眾賣房子須依實際獲利金額申報所得,合理也合法,不過,去年實價登錄前,政府首長信誓旦旦一再保証,實價登錄不會作為實價課稅依據,如今回顧,許多人不啻有受騙感覺,政府威信也又再一次受到重大打擊。

民眾追繳補稅案大增

最近在實價登錄後,民眾房屋交易所得被國稅局追繳補稅的案件大增,顯然實價課稅已經變相上路。房仲業者舉北市大安區一間豪宅為例,屋主日前將4年前取得的房子以1.4億售出,獲利約7千萬元。原以不到1千萬元的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僅需繳192萬元稅額,但買價、賣價被掌握後,改以實際獲利計稅,拆算房屋獲利為1400萬元,併入綜所稅後,稅額為560萬元,也就是得補繳368萬元。

各界要求房價透明化

早在前年,在各界要求房價透明化,內政部提出實價登錄政策後,房地產業者就認定只要實價登錄一實施,等同實價課稅跟著上路,因為大家都知道,所得稅法早就明文規定,有實價必須以實際交易金額申報,沒有才用較低公告價格。

擔心會影響房市動能

很多業者當時反對實價登錄,其實重點不在價格曝光,反而價格愈透明愈有利交易加速,很多人擔心的是,稅捐機關有有了實際交易價格,就可據此課稅,而稅賦是影響房屋交易動能關鍵因素之一,交易或持有成本升高將讓市場停滯。

房價這幾年狂飆主因

國內房屋交易、持有成本過低,是房價這幾年狂飆主因,實價登錄結合現有所得稅,作為實際課稅基準,相較於採用遠悖離市場行情的房屋評定現值,讓從房屋賺到錢的人,繳納真正應分擔的社會責任,其實是較符合居住正義的,當時政府單位其實也可如此說明。

實價課稅
國稅局近來大查稅,要求民眾賣房子須依實際獲利金額申報所得 經濟日報

實價登錄≠實價課稅

然而回顧當年,不僅現在行政院長,當時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實價登錄制度不等同實價課稅,馬總統也表示,配套措施未完成立法前,實價登錄都不會作為課稅的依據,外界無需疑慮。一直到去年實價登錄正式上路,內政部長李鴻源、財政部長張盛和也都一再強調,實價登錄與實價課稅不是等號,政府不會用來作為課稅基礎等。

官員不能玩文字遊戲

官員這些話,仔細來看,也不能說是錯的,因為國稅局確實沒有直接拿實價資料來要求民眾補稅,但卻仍不免覺得當時政府首長所講的,好像是在玩文字遊戲,有點故意避重就輕,雖然現在國稅局所要求的實際交易金額申報,只有房屋,和一般認定實價課稅,將全部獲利都申報課稅有所差異,但當時讓實價登錄容易上路,但如今恐怕也帶來威信再次受挫的後遺症。

全文網址:【聯合晚報╱記者游智文╱特稿】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MAIN_ID=414&f_SUB_ID=4054&f_ART_ID=295772#ixzz2cwRj2J00

實價登錄課稅參考?

實價登錄上路後,很多人發現用評定稅率申報已「行不通」,多得依實際交易獲利金額申報,等於是實價課稅。對此,國稅局官員強調,依所得稅法規定,民眾賣房子本來就應以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無法提出證明,才能用評定稅率。

實價登錄不作依據?

至於實價登錄上路前,上至總統,各政府首長一再向各界保證,實價登錄資料不會作為實價課稅依據,國稅局表示,他們主要透過建商、仲介、前一手、貸款銀行及買方,進行交叉比對查證實際獲利金額,並沒有採用實價登錄資料。

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早有明文規定,售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再扣除掉改良、移轉等相關費用後,以實際金額申報,但許多民眾被業者誤導以為全都可用評定稅率,加上評定稅率所付稅額確實低很多,因此很多民眾採用評定稅率申報。

處以0.5倍稅款罰款!

官員表示,國稅局並未特別針對某些住宅進行查稅,只要有交易資料,民眾卻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國稅局就會進行調查,要求補稅,如果民眾故意不採實際交易金額申報,行政罰法規定,除了補稅,也可能處以0.5倍的稅款罰款。

國稅局沒採實價登錄

對於國稅局沒有採用實價登錄的說法,房產業者表示,這得看「採用」如何定義,事實上,所得稅法擺在那裡,以前國稅局無法要求民眾實價申報,問題就在沒交易資料,現在有了實價資料做線索,就可鎖定對象,再找當事人、前一手、買方、仲介提供資料,就可課稅,這樣算不算採用呢?

原文網址: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6743339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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